刑诉法四修在即,专家建议废除“指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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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专家建议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认为中国目前的刑事犯罪结构以轻罪为主,大部分嫌犯都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02除监视居住外,专家建议稿还删除了拘留30天条款,增加了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嫌犯时的在场权。

03然而,关于是否要将监视居住全部删除,仍有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指居制度应保留。

04专家建议稿还规定了对符合逮捕条件,有4类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可以决定在其住处、公共医疗场所或帮教机构执行居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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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7日,全国刑事司法制度专业论坛2024年度研讨会在山东烟台召开。(南方周末记者韩谦/图)
2024年7月27日,一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举办的研讨会在山东烟台召开。
与会者拿到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他们注意到,在强制措施这一章节,删除了监视居住。这意味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也被建议废除。
“指居”制度的存废之争,近来成为刑诉法学界的热点话题。“这次修改,我们也是反复研究。”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陈卫东是这份专家建议稿的牵头人。他认为,中国目前的刑事犯罪结构以轻罪为主,大部分嫌犯都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嫌犯人身危险性大的案子大约占了不到百分之十,逮捕的方式也完全可以控制,“不需要开辟第三条路径”。
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被列入“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将是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四次修改。
立法计划公布两个月后,陈卫东组建了二十余人的研究团队,起草专家建议稿。
研讨会为期一天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的人士以及高校学者对这份专家建议稿进行了讨论。除删除监视居住条款外,引起关注的还有删除拘留30天条款、增加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嫌犯时的在场权等。
增加居所逮捕
7月27日,也就是会议开始的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在《法律适用》上发表的一篇文章在法学学者、律师中传播开来。受到关注的原因之一,也是因为“指居”。
这篇文章围绕刑诉法修改话题展开,“各方面关注的问题”一节中,黄永提到废除“指居”制度。不过,黄永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大家似乎对此有所曲解,他仅对热点话题进行梳理,并非表达他的个人观点。
此前,南方周末在2024年7月20日也发布了题为《多起死亡事件背后:“指居”走样,陷存废之争》的文章。
而关于“指居”的存废之争,确实也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关注。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研讨会上提到,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召集了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的相关人员,对“指居”制度进行了专题讨论。
由陈卫东牵头起草的专家建议稿更进一步,建议不仅是“指居”,而是监视居住也要一并删除。
监视居住,是现行刑诉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之一,嫌犯的活动范围限制在住所内。指居则是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况,当嫌犯在办案地没有固定住处时,在指定地点执行。
与会者们普遍赞成删除“指居”,对于是否要将监视居住全部删除,仍有争议。例如,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就觉得,“指居”肯定应该废除,而对于是不是需要删除监视居住,自己还没有想好。
这一章节的起草者,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在会议上解释,“指居”之外,对于普通居家情况下的监视居住没有全部拿掉,而是将其纳入到逮捕一节,增加“居所逮捕”。
被执行居所逮捕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所,不得与他人会面或通信,执行机关可以不定期检查其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
按照专家建议稿中的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有4类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可以决定在其住处、公共医疗场所或帮教机构执行。
4种情况均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未成年人,采取居所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郭烁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居所逮捕,在比较法上已有不少参考。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住地逮捕制度,法官规定被告人不得离开自己的住宅、公共治疗场所等地。在必要时,法官限制或者禁止被告人与其他非共同居住人或非扶助人员进行联系。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院准许保释时,可以附加限制被告人的住居等条件。
建议取消拘留“30天条款”
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在1996年、2012年作了全面修改,于2018年在不涉及基本原则修改的情况下作了部分修改。
刑诉法的第四次修改已提上日程。参与这次研讨会的黄永介绍,此前已开展了一些具体工作,2023年11月在杭州举行中国刑诉法学会年会时,就已经专门组织了刑诉法修改的座谈会。2024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陆续到相关高校开展研讨,还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共同进行了研究。
“初步来看,各方面期望这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黄永在前述文章中提到,各方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上,除取消指居外,还有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加强庭审实质化、强化证人出庭、二审开庭等制度;进一步健全轻微犯罪治理体系;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等。
现行刑诉法规定的5项强制措施中,拘留是项临时性的紧急措施。公安机关对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7种情形的嫌犯,可以先行拘留。
一般情况下,对被拘留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批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此外,刑诉法中还规定了一种更特殊的情况: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再加上检察院的审批时间为7日内,也就是说,拘留期限最长可以有37日。
专家建议稿中删除了这一条款。郭烁认为,对于什么案件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解释权在侦查机关。也就是说,在没有检察机关监督的情况下,嫌犯最长可以被拘留37天,“这在比较法上都没有参照”。
此外,专家建议稿中规定了律师在场权: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侦查机关应当在讯问48小时前通知律师。
陈卫东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研讨会结束后,这份专家建议稿将继续完善修改,预计在2024年年末发布。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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