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回娘家后失踪,丈夫“查无此人”能撤销婚姻登记吗?

刚结婚仅三个月,妻子就说要回娘家,不料,这一走就一去不返。丈夫来到妻子娘家派出所进行人口查询,竟发现“查无此人”。无奈之下,丈夫只好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妻子的婚姻登记。法院会支持吗?8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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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广西贺州市桂岭人张某于1997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妻子张某提出回娘家,并带走了两本结婚证,始终未归。梁某没有子女,生活条件较为困难,在广东德庆县特困户摸查过程中,民政局认为梁某基本符合特困户的条件,但因其存在婚姻关系,民政部门不确定张某是否育有子女,因此始终未能将梁某纳入特困户保障。梁某到广西贺州市桂岭派出所进行人口查询,发现并无张某此人。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张某的婚姻登记。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梁某不服,提出上诉。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到德庆县民政局进行调查,并调取了梁某办理结婚登记时的档案材料,结合广西贺州市桂岭派出所出具的“查无此人”的证明,认定张某存在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在与德庆县民政局沟通联系后,法院向德庆县民政局发出了撤销梁某和张某婚姻登记关系的司法建议。德庆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主动撤销了梁某和张某的婚姻登记。最终,梁某以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院指出,在信息不联通的时代,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婚姻登记管理秩序,带来一系列家庭社会问题。对于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但确属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得的婚姻登记,法院可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二审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克服机械办案思维,贯彻落实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司法宗旨,通过司法建议督促民政部门主动纠错,撤销了不实的婚姻登记,有效保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