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展中买到事故车,十年后才发现,怎么办?法院判了

正值暑期,不少地方都在举办车展。各大车企在车展上各显神通,热门车型往往供不应求,有的车企或者4S店会将展销会的展车以较为优惠的价格直接出售,省去车主们漫长的提车等候时间。那么,展车一定是新车吗?若买到事故车该怎么办?这不,广州的李先生花费20多万元在车展上买到一辆小轿车,不料,十年后在他决定置换新车时却被告知自己的车辆是事故车。索赔不成,李先生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十年后才发现买来的车竟是事故车
2013年8月,李先生在广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以下简称“4S店”)选购一辆小型轿车,价税合计为219800元。2023年2月,李先生决定置换新车,却被二手车行告知上述车辆为事故车,李先生对此感到相当震惊且难以置信,因为在驾驶案涉车辆的十年里,都是在4S店内进行汽车保养,共有几次出险,最严重的也只是刮花后喷漆。
于是,李先生找到买卖二手车的朋友对该车进行检测,检测师傅再次指出,案涉车辆确实属于事故车,并把历史车况维修档案调出来给李先生。李先生这才得知4S店出售交付案涉车辆之前,已于2013年6月对该车辆进行大量维修和更换车辆零件。但4S店并未告知李先生上述车辆有维修事故过程等瑕疵,隐瞒车辆真实情况,以次充好,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李先生认为4S店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和车辆购置税,并以三倍购车款的金额赔偿其损失。
对此,4S店辩称:“案涉车辆是2013年广交会的车展用车,因为出入需要办理了临时牌照,并不是二手车辆,在出售前确实进行过喷漆等修复,车辆相关情况我司在李先生购买前已说明,且是以低于案涉车辆同期同款市场价出售的,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判决赔偿8万元
广州白云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2013年所购买的案涉车辆确实在购买前存在维修记录,维修项目为拆装发动机盖、更换前挡玻璃、左右前大灯、玻璃总成等。另经车管所查询,案涉车辆于2013年4月由当时的机动车所有人某汽车公司申领试验车临时车牌。
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购买汽车对于消费者是重大支出,车辆的任何一点瑕疵均会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因此,案涉车辆销售之前,4S店对案涉车辆发生维修这一情况是明知的,其应当在销售时向消费者作出充分、详尽的说明;即使4S店对案涉车辆进行降价销售,也应当在售车时充分履行瑕疵告知义务,4S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李先生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案涉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维修项目均为外观修复、外观材料更换等,事实亦证明经修复后对案涉车辆损害不大,不影响案涉车辆的外观、安全及使用性能,李先生驾驶使用案涉车辆十年间亦未发生实质性故障,故4S店没有以全新车价格出售案涉车辆、未如实告知案涉车辆维修事实的主观恶意,故4S店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
综合考量案涉车辆的车价、4S店侵犯李先生知情权的内容、案涉车辆二手回收价值以及对李先生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4S店赔偿李先生80000元
关于购置税,李先生为消费采购车辆而缴纳的税费是公民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案涉买卖合同并未解除或撤销,且李先生持续占有使用案涉车辆长达十年,其要求4S店承担车辆购置税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4S店赔偿李先生80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费者可对询问了解内容录音录像、写入合同
购置机动车辆,一般属于家庭较大开支的消费事项,需要消费者对车辆的基本情况和基本性能作全面、深入、详细的了解。
经办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购车前,一定要防患于未然。
一是多渠道查验拟购车辆,尤其是展车的基本情况。展车销售一般会比同期同款车型的价格低,但“天上没有掉下的馅饼”,消费者应当对拟购展车充分调查,确定拟购车辆车架号,通过公开网站或软件、亲朋好友、专业机构等多种渠道对拟购车辆进行查验,了解拟购车辆的详细维修记录、行驶里程、交易记录等内容,进而最终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
二是向销售人员确认拟购车辆情况,必要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作为消费者,购车时可以通过主动询问、多次试驾、调阅拟购车辆维修记录等方式向销售者了解车辆基本情况,销售者亦有充分告知的义务,必要时可以对询问和了解的内容进行录音录像、白纸黑字写入合同,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三是消费欺诈及时行权。民法典规定的欺诈行为一般需要符合法定要件,消费者遭遇欺诈的,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撤销权的行使一般有一年的期限限制,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也要及时行使法律权利。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传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