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歇尔·安特比(Michel Anteby),波士顿大学凯斯特罗姆商学院、艺术与科学学院教授。其研究着眼于个人如何与他们的工作、职业和他们所属的组织联系起来,以及不同文化群体和身份认同的形成与自我呈现。研究人群包括机场安检人员、麻醉师、临床解剖学家、工厂工匠、代笔作家和地铁司机等。
摘要
本研究以美国医学教育与科研中的人类尸体贸易为调查对象,旨在探究相似商品贸易之间的合法性差异。文中分析的档案、采访与观察数据主要来自纽约州,揭示出市场参与者如何努力为其商业活动提供合法性,同时解决管辖权的争端(jurisdictional dispute)。本研究以职业理论文献为基础,表明商品的交易方式(而不仅仅是交易的内容)对于正当性的建构至关重要,从而提出了一种以实践为基础的道德市场观。这些职业人士,其中包括所谓的“守门人”,在自身从事的贸易与其他替代贸易之间建构出差异化叙事,暗示后者存在道德问题,并在地理上与更广泛的贸易隔离开,最终创建出两种不同的封闭系统(circuit)。而在自身的贸易封闭系统中,这些职业人士还会推广特定的贸易实践,在他们的追求与其他行动方案之间作进一步区分。本研究揭示了市场合法化的微观基础,以及道德在维持职业管辖权中的作用。
1 引言
市场渗透社会的观念并不新鲜。学者们早就注意到市场在社会中的普遍存在(Zelizer, 1979, Hirschman, 1982; Fourcade-Gouhnchas and Healy, 2007; Sandel, 2009)。然而,从前被视为禁止贸易的“商品”(例如人的生与死),如今却令人惊讶地发展出合法市场,将道德与市场(morals and markets)的问题再次推向台前。尽管诸多商品正面临着人们的禁止买卖呼吁,特别是血液、尸体和器官等人体解剖类商品(Titmuss, 1971; Scheper-Hughes, 2000; Delmonico et al., 2002; Healy, 2004; Sanai, 2004; Steiner, 2006),但这些贸易的逐渐成形证明了市场影响力的增强。例如,出售卵子、血浆或精子在当今的美国是相当普遍且合法的(Snow and Anderson, 1993: 65-66; Almeling, 2007)。然而,商业合法性并不意味着道德正当性;相反,普遍的商业合法性使得“是什么使市场具备道德性”的问题更加紧迫。
在制度理论文献中,存在这样一个主要观点:一个机构的结构特征在定义其合法性方面至关重要(Meyer and Rowan, 1977; Scott, 1977; Zucker, 1986; Scott, 1992)。换句话说,一个机构被认为“有价值并值得支持,是因为其结构特征使其位于一个道德上有利的分类中”(Suchman, 1995: 581)。通过将这一见解扩展到市场,学者们表明,市场常常因其交易的商品类别而被认为在道德上是正当或不正当的(Spar, 2006; Almeling, 2007; Quinn, 2008; Satz, 2010)。对正被交易的商品(比方说)是一辆车还是一个生命知情,往往被视为掌握了足以对该市场进行道德判断的决定性特征与此同时,实际的商业行为或正当性的微观基础往往被忽视(Hallett and Ventresca, 2006; Powell and Colyvas, 2008)。由此一来,市场的道德性基本由所交易商品的类别来决定。
相较之下,关于正当性的策略性视角对“道德与市场”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答案(Pfeffer and Salancik, 1974; Dowling and Pfeffer, 1975; Ashforth and Gibbs, 1990),却也隐含地强调了所交易商品的类别在塑造合法性中的中心地位(关于合法性的制度与战略性视角的综述,见Suchman, 1995)。在策略性视角下,市场是活跃的社会项目(White, 1981; Granovetter and Swedberg, 1992; Abolafia, 1997; Fligstein, 2002),参与者的努力也可以定义一个机构(这里指市场)的道德正当性。然而,这些努力大多仍被描述为服务于商品所属类别。例如,当某种商品被认为不适合交易时,参与者可以通过叙事努力试图使其交易正当化。此类努力的结果往往被视为适用于整个市场(Zelizer, 1979; Barley, 1983; Zelizer, 1985; Sanal, 2004)。例如,整个寿险或殡葬服务市场被证明逐渐获得正当性(Barley, 1983; Trompette, 2008; Chan, 2009a, 2009b)。交易商品的类别通常仍然是正当化努力的焦点和学术关注的关键单位。
这些综合的理论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无法解释涉及同一类别商品的贸易合法性差异。在本文中,我借助对一个有争议市场的参与者的归纳性定性研究,表明商品的交易方式也对道德判断有所贡献。基于职业理论文献(Freidson, 1970; Hughes, 1971; Abbott, 1988),本研究提出了一种我称为“以实践为基础的道德市场观”,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是什么使市场具备道德性。以实践为基础的观点有益于解释以下问题:为什么某些婴儿或生命交易在道德上可以接受,而其他涉及婴儿或生命的交易则可能不被接受。该观点因而挑战了过去大量关于道德与市场文献中的分类方法。本研究的背景是美国用于医学教育与科研的人类尸体贸易。这里的“贸易”是按照其历史定义来理解的,即人类之间对于自然产品的交换(Zelizer, 2005: 293)。本研究主要依赖于档案贸易数据和对市场参与者的访谈,尤其是对在这一商业活动中面临管辖权争议的职业人士的访谈,以理解追求道德正当性的过程。
2 市场道德正当性理论
2.1 制度视角的道德正当性
正当性是制度理论文献中的核心概念。从一开始,制度理论就指出,正当性,而不仅仅是效率,影响着组织的生存(Meyer and Rowan, 1977)。正当性概念,及其相关的促进组织生存的结果自此渗透到了许多制度研究中(Deephouse and Suchman, 2008)。现在,组织被视为“不仅在争夺资源和客户,而且在争取政治权力和制度正当性,争取社会和经济适应性”(DiMaggio and Powell, 1983: 150)。
尽管正当性(legitimacy)可以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Suchman, 1995),一种重要的合法性形式是道德正当性(moral legitimacy)——这也是本文余下部分理解合法性的方式。道德正当性反映了对一个组织及其活动的积极规范性评价(Aldrich and Fiol, 1994)。道德正当性的定义,取决于一个社区认为什么是正当的(Durkheim, 1973)。因此,道德正当性反映的不是一个组织及其活动是否有益于评价者、或符合其认知框架,而是它们是否是“正当的事情”(Suchman, 1995: 579)。【译注:原文“the right thing to do”,在这里指的是一种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尽管制度文献一般关注市场中的适当性规范(norms of appropriateness)(Tolbert and Zucker, 1983; Edelman, 1990; Dobbin et al., 1993; Lounsbury, 2001),但这一脉文献并未特别关注道德本身作为合法性的一个维度。然而,制度理论文献中的一个重要见解是,结构特征在塑造合法性方面是不可或缺的(Meyer and Rowan, 1977; Scott, 1977, 1992; Zucker, 1986)。
当应用于市场时,这一见解向我们表明,应仔细关注交易商品的类别。许多研究道德与市场的学者注意到基于交易商品类别的、类似的规范性推论。人类的生命、死亡和性通常被视为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别(Caprom and Radin, 1988; Anderson, 1995; Carruthers and Espeland, 1998)。人体解剖类商品也通常被视为禁忌的交易物品(Titmuss, 1971; Scheper-Hughes, 2000; Delmonico et al., 2002; Satz, 2010)。这种禁忌的隐含之意是在不同社会领域之间保持区分(Fiske and Tetlock, 1997; McGraw and Tetlock, 2005)。例如,代孕交易经常被谴责为破坏“女性尊严”(Anderson, 1995: 168);人寿保险的二级市场也被批评者认为“侵犯了生命的神圣性”(Quinn, 2008: 740)。根据共同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是市场标准)比较不同的实体或商品,往往表明它们同属于相似的领域(Espeland and Stevens, 1998)。而领域之间的渗透性可能会使被交易的整个商品类别被等同视之(commensuration)。例如,某个生殖服务市场可以被视为对所有人产生不利影响,而不仅仅是对那些选择进入该市场的人(Caprom and Radin, 1988: 63)。同样,对于女性卖淫,“开放市场可能使人们无法避免根据性交易的价值来理解所有女性(甚至所有人)”(Radin, 1996: 133)。简而言之,从制度视角出发的对于正当性的理解,将市场正当性与所交易商品的类别紧密联系在一起。
虽然制度方法并未从理论上否定结构性之外的其他来源也可能定义正当性,但它通常会忽视这些来源(特别是参与者的实践)拥有超越类别标准的潜力。作为一个例证,制度学者们已经注意到,制度企业家是如何通过他们反复且通常是集体的努力,来改变机构、行业和市场的运作方式(Johnson, 2008; Battilana, Leca, and Boxenbaum, 2009; Kellogg, 2009)。
例如,在改革者的共同努力下,关于外科医生劳动力市场结构特征的假设可能会逐渐发生变化(Kellogg, 2009)。参与者的努力并非徒劳无功,它们可以帮助塑造市场,包括(在理论上可能)塑造市场的正当性。【译注:原文中作者使用“hypothetically”一词,意味着虽然参与者的努力可以影响市场,但对正当性的影响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不是确证的结果。】这种正当化的努力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大多数制度研究都集中在参与者的叙事上(Hallett and Ventresca, 2006; Powell and Colyvas, 2008: 292-295)。虽然参与者的实践也被认为能够维持正当性(Fourcade-Gourinchas and Healy, 2007: 303-304),但它们却吸引了较少的实证关注。因此,当行动主要超出个别市场参与者的视野时(Meyer and Rowan, 1977; DiMaggio and Powell, 1983; Dobbin et al., 1993),制度视角仍主要强调“市场范围内的结构化动态如何产生超越任何单个组织有目的控制的文化压力”(Suchman, 1995: 572)。从这个意义上说,贸易商品的类别比个人的努力更能“构建”市场的正当性,特别是那些部署在叙事领域之外的努力。
2.2 策略视角的道德正当性
正当性的战略视角(Suchman, 1995: 575-576)最初似乎对市场的道德性问题提供了一个截然不同的答案,但它的研究议程也暗中支持采用一种分类的方法来评估合法性。策略视角认为,市场是活跃的社会项目(White, 1981; Granovetter and Swedberg, 1992; Abolafia, 1997; Fligstein, 2002),正当性可以在市场中被建构(Fourcade-Gourinchas and Healy, 2007)。这种观点也可以理解为研究市场的文化路径(关于文化和能动性的讨论,参见Mische, 2011)。因此,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塑造他们对环境的看法等方式,来努力建立或维持市场的正当性(Pfeiffer and Salancik, 1974; Dowling and Pfeffer, 1975; Ashforth and Gibbs, 1990)。更具体地说,在许多市场中(甚至所有市场中),叙事手段被广泛用于建构市场和正当性(White, 1992, 2008; Kennedy, 2008)。例如,草饲肉类和乳制品市场的参与者依靠叙事来推广他们的市场(Weber, Heinze, and deSoucey, 2008)。此外,参与者的实践在维持市场并使之正当化的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Carroll and Swaminathan, 2000; Rao, Monin, and Durand, 2003; Phillips and Owens, 2004; Hsu, 2006; Negro, Hannan, and Rao, 2010)。以烹饪实践为例,食物的准备方式、菜单的组织以及厨师的任务安排,在定义“新式”烹饪中占据着重要位置(Rao, Monin, and Durand, 2003)。这些发现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战略方法认为,与市场参与者相关的替代市场特征(alternate market features)可以定义一个机构(在这里是市场)的正当性(Suchman, 1995)。
尽管考虑到了更广泛的正当性来源,但战略视角描绘市场参与者的努力主要是为交易商品的类别服务,从而隐含地承认了类别在正当性构建中的中心地位。这一假设在有关道德与市场的研究中最为明显。各式正当化叙事可以被用来建构有争议市场的正当性(Zelizer, 1979, 1985; Barley, 1983; Sanal, 2004; Quinn, 2008),但这些努力的结果往往适用于整个市场。例如,美国的殡仪馆馆长依靠“将逝者描绘为活生生的个体”这一叙事来为他们的事业正名(Barley, 1983)。他们越是有说服力地将自己的任务定位为照顾生者,整个葬礼市场就越具有正当性。同样,在其他许多场景下,如中国的人寿保险市场、丹麦的色情电影产业和美国的男子公共浴室,参与者的努力也被视为有利于整个市场类别(Jensen, 2010; Chan, 2009a, 2009b; Hudson and Okhuysen, 2009)。更广泛地,一个市场的正当性随着参与者的努力而整体性地上升或下降。换句话说,市场的正当性水平与其交易商品的适当性水平密切相关。市场评估推动商品评估,反之亦然。战略视角再次支持了一种基于类别的正当性研究方法。这些类别方法将“正当”市场中的“不适当(improper)”商品和“不正当”市场中的“适当(proper)”商品视为异常。例如,制度和策略视角很少提供概念工具来理解那些可能被视为正当的性服务市场。本研究依赖于职业理论文献来理解这些异常现象。
2.3 职业视角的道德正当性
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正当化努力,但在与某个职业群体密切相关的有争议市场中,职业人士特别有能力和动机进行此类努力。也许没有人比这些市场中的职业人士更为道德问题而苦恼。由于这符合他们的既得利益,他们可能比其他人更希望自己的活动被描述为道德正当。过去的研究表明,合法化努力通常源自职业人士。例如,在人寿保险市场中,行业协会的领导人在带头采用保护寡妇和孤儿的叙事采纳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Zelizer, 1979)。类似的动态也出现在中国的人寿保险市场中,寿险经理和销售代理在发展一种“理财”叙事以合法化交易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Chan, 2009a)。同样,在法国的殡葬业中,大型殡仪公司负责人声称他们根据每位消费者的需求提供服务,以此为其不同服务的差异定价及整个市场的正当性辩护(Trompette, 2008)。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应特别关注职业人士对有争议市场中道德行为的看法。
对于与特定市场密切相关的职业群体的参与者而言,市场的道德问题很容易与其职业管辖问题交织在一起。职业人士通常急于塑造其活动正当性的认知,因为他们自己的管辖权受到威胁(Freidson, 1970; Abbott, 1988)。他们的管辖权,或 "控制某类工作的主张(simple claim to control a certain kind of work)"(Abbott,1988 :64),与他们和其他人如何看待其所从事的工作交织在一起。工作与他们的社会身份紧密相连(Hughes,1971 )。例如,挑战证券交易的道德很容易被理解为挑战交易者的道德。面对管辖权争议,职业人士会利用他们的权力来维护自己的管辖权。
在职业相关的文献中,道德本质上与任务的完成方式有关,而不是与任务涉及的商品有关。举例来说,仅仅买卖晶体管和电阻器并不能使一个人成为电子产品销售员。相反,这个销售员能否正确地打折销售订单,或为客户提供午餐、晚餐和高尔夫球聚会,才表明某些人可能真正属于这个职业(Darr, 2006: 85-93)。因此,工作实践是捍卫职业管辖权的固有要素(Abbott, 1988: 60-68)。虽然将职业主张纳入法律领域提供了一种维持管辖权的替代方式(例如,在某些州,只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才有资格执业),但职业人士也依赖于不断重复的以实践为基础的区分来确保他们追求的正当性。以实践为基础的区分包括任务区分,也包括在涉及类似商品的活动如何进行的区别(Van Maanen and Barley, 1984; Barley, 1986; Nelsen and Barley, 1997; Bechky, 2003; O'Mahony and Long Lingo, 2010)。这种持续的以实践为基础的区分也维持并塑造了所开展工作的正当性。通过聚焦传统上与尸体买卖相关的职业人士,本研究旨在理解是什么使市场及其管辖权具备道德正当性。
3 背景与方法
3.1 尸体买卖
从历史上看,人类尸体贸易是由培养未来医生的医学院所创建的。大多数医生在接受解剖学培训时需要解剖一具尸体。为此目的寻找足够的尸体供应往往是一个持续的挑战(Baumel, 1968; Dasgupta, 2004)。近年来解剖训练软件的出现似乎并没有减少对尸体的需求(Prentice, 2005)。其他医疗保健领域,如重建牙科和骨科医学,也越来越依赖于尸体或尸体特定部分(分别是下颌骨和关节)进行初步培训。而执业职业人士的继续医学教育往往也需要尸体或部位。例如,医疗器械制造商经常邀请外科医生参加培训课程,测试在人体遗骸上使用的新仪器(Gawande, 2002: 27)。总的来说,对尸体的需求似乎在增长,但很难估计其确切数量。
尸体的供应相对较容易评估。尽管联邦层面没有对全尸捐赠进行监控,但2006年美国的全尸捐赠总数估计在20,000具左右(Becker 和 Elias, 2007)。美国的尸体供应由近150个学术机构下属的全尸捐赠项目(佛罗里达州解剖委员会, 2006)和十几家独立组织(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组织)控制。此处定义的学术机构下属的项目(academically housed programs)是指那些主要专注于高等教育或科研的设施所承办的项目。相比之下,独立的企业则与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无关。学术机构下属项目的工作人员历史上形成了一个“将抽象知识应用于具体案例(此处指全尸捐赠)的独家团体”,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职业(Abbott, 1988: 318)。
目前美国的尸体买卖相关法律限制了尸体的购买和销售,同时为满足医疗需求而促进了尸体的获取和转移(Madoff, 2010: 22-28)。自1968年以来,每个美国州都采用了《统一解剖捐赠法》(The 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 UAGA),为这种买卖提供了法律框架(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1968)。该法案建立了一个框架,以获取捐赠者同意,对于无明确意愿的死者,则将其近亲捐赠遗体的权利优先化。1987年,美国各州大多颁布了UAGA的修订版,规定“基于有效对价,明知故犯地购买或出售(身体)部分用于移植或治疗,如果该器官摘除是在死者死后发生”即为重罪(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 1987)。【译注:原文“for a valuable consideration” 是一个法律术语,意为有价值的东西被给予以换取其他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它指的是交换金钱或其他利益以换取身体的一部分。后文同。】然而,为了让采购计划收回部分成本,1987年法案排除了用户为“移除、处理、处置、保存、质量控制、储存、运输或植入部件的合理支付”。这一条款允许供应商(特别是独立企业)要求为其服务支付“合理的”费用。
尽管该法案没有明确禁止购买和出售尸体(不同于身体的部位)以及用于移植或治疗以外的目的(例如教育和科研),但其范围通常被理解为包括了尸体采购,无论其目的如何。2006年UAGA的修订明确了这一漏洞,排除了整体身体作为部件的定义:“该术语(部位(part))不包括整个身体”(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 2006)。正如加州最高法院之前所阐明的,“鉴于《统一解剖捐赠法》(UAGA)的现行规定,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本州有一项普遍的公共政策禁止医院或医疗中心为将用于医学研究或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身体部位提供有效对价,或禁止病人接受有效对价”(Moore v.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990, 51 Cal. 3d 120; 271 Cal. Rptr. 146; 793 P.2d 479)。因此,只要获得了适当的同意,出于非移植和治疗目的的身体部件或尸体的购买或出售是合法的。这个法律框架为尸体买卖提供了支持,但也引发了新的管辖权争议。
3.2 尸体买卖中的管辖权争议
在美国,尸体采购在历史上大多“在法律程序之外或在法律的阴影中”进行,通常被称为“掘尸”(body-snatching)(Goodwin, 2006: 11)。负责为医学院采购尸体的人经常会挖掘尸体或付钱让他人去挖掘(Sappol, 2002)。采购尸体通常被证明是非法的,常常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几乎不构成一种职业(profession)。1968年,UAGA对捐赠的法律参数的定义为参与尸体买卖的人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尽管解剖捐赠(如同尸体器官移植一样)大多未能“在集体的外行想象中成为常规”(Sharp, 2006: 41),但随着该法案的通过,它们获得了更广泛的接受。逐渐地,各大宗教的领袖们也支持全尸捐赠,认为这是符合各自传统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这是慷慨的表现(Mitford, 1998)。受到这种进展的启发,学术机构下属的工作人员在1991年成立了一个“意愿尸体主管”(Willed Body Directors)共同兴趣小组,该小组隶属于美国临床解剖学家协会(AACA)(Cahill an Payer, 1991),因为大多数学术项目曾是(并且仍然如此)由持有解剖学、生理学或体质人类学博士学位的临床解剖学家运营。这些变化为这个职业提供了新的可见性和正当性。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独立企业,如LifeLegacy基金会和Science Care,利用尸体买卖法律法规提供的机会,在与学术机构下属项目相同的地理区域内开展业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企业的规模使它们成为了买卖中的关键角色;这一发展促使卡托研究所发表了一篇文章,称赞尸体买卖是一个不受监管的全国市场的典范(Harrington and Sayre, 2006)。到2007年,美国两家最大的独立企业每年各获得数千笔捐赠,而最成功的学术机构下属项目的捐赠数则最多为几百笔。学术机构下属的项目在本地接受捐赠,而独立企业通常超越其本土基地。例如,一项对典型企业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捐款(82%)来自州外(Anteby and Hyman,2008:965)。
职业人士将独立企业的崛起视为直接威胁。大多数企业都是由没有接受过医疗培训的个人经营的,职业人士强烈抵制企业员工早期参加聚会的尝试。在一些州,当地职业人士甚至要求卫生官员调查这些企业的设施,以证明其正当性。职业人士还发表了一份政策声明,指出他们对“充当第三方经纪人的独立企业家”和“某些似乎是为了增加预算而运作的捐助计划”的担忧(Cahill and Marks, 1991: 232)。正如过去的掘尸人一样,独立企业的动机和品性,被职业人士描绘得与学术机构所属项目的截然不同。(Associated Press, 2004; Davis, 2004; Lucas, 2006)。然而,学术项目和企业的追求之间的差异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最近加州大学系统发出的尸体提案征集(根据所涉及的资金水平要求)向独立企业和学术项目开放(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08)。由于他们的正当性尚不充分,职业人士突然面临着管辖权纠纷,这呼应了他们最担心的,即与历史上的掘尸者形象(这种形象是由新企业所唤起的)联系在一起,而他们的职业一直在努力与这种形象保持距离。
3.3 研究设计
在这项研究中,我通过对特定地理区域内有争议的市场的深入分析,来理解市场如何从参与者的角度被赋予道德性。美国的任何一个州都可能是研究尸体交易的合适地点,但很少有州保留有关交易的充足记录。然而,2007年,纽约州规定了一项详尽的法律报告义务,要求记录从前一年开始的“人类尸体的获取和使用”。因此,我做出方法论选择,聚焦于该州特定年度——2007年的数据。我选择第二年的义务性报告是因为第一年的数据(2006年)包含至少一个报告错误,表明一些计划可能需要初期一年来完善其报告程序——尽管对2006年数据的分析支持了本文中关于2007年的研究发现。纽约的尸体交易动态在许多方面都是典型的,可以在其他地方找到类似情况。纽约州立法机关颁布了 UAGA 的经典版本,其医学院历来获得了大部分捐款,并且一些独立企业已获得在该州运营的许可。与此同时,纽约的职业人士似乎比其他州更活跃、数量更多,并且能够强烈限制独立企业在州内的活动。在马里兰州和明尼苏达州等其他州,似乎只有少数人带头努力使尸体交易正当化。因此,纽约代表了一个职业人士的努力可能比其他地方更为突出的地理区域。
3.4 数据来源
为了理解参与者在尸体交易中所做的努力,我使用了三个数据来源:纽约州尸体获取和使用的档案数据、市场参与者的访谈以及项目访问期间的观察。
3.4.1 档案数据
纽约州要求获得和使用尸体必须持有州许可证;2007年有五十三个计划获得了许可证;表1提供了详细信息。所有在纽约州获得许可证的“非移植解剖库”都必须向纽约州卫生部提交活动报告。未报告此类活动可能会导致许可证的吊销,进而无法在该州运营。根据纽约州法律,“非移植解剖库”被定义为“任何个人或设施,主要从事尸体的招募、回收、选择和/或测试、保存、运输、分配、获取、处理、储存或安排储存,用于教育和/或科研目的的尸体或尸体部位”。获取这些报告对于全面了解该州尸体贸易至关重要。
3.4.2 访谈
为了理解尸体交易的运作情况,我和一名研究助理分别对12人和36人进行了访谈,共计48次访谈。表2提供了详细信息。绝大多数受访者(38人)是学术机构所属项目的工作人员,我将他们称为“职业人士”。其余受访者包括独立企业及首席法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以及“行业”内部人士——两名需要用到尸体的企业用户(参与碰撞测试研究的汽车行业员工)、两名经常被要求运输尸体的殡葬从业者和一名专门负责运送人类遗体的航空公司高管。访谈通常持续45分钟,现场或电话进行,通常是在面见学术机构所属项目的工作人员时进行的。访谈围绕一系列一致的问题组织,但也根据受访者的专业领域和他们在尸体交易中的参与性质进行了定制。我们要求所有受访者提供尸体获取和使用决策的典型例子。我们对于四分之三的访谈进行了录音,并在所有访谈中都做了详细笔记。
为了形成受访者样本,我们首先联系了纽约州卫生部活动报告中的所有联系人。五十三名联系人中有二十八人同意接受访谈。未回应者在项目类型或规模方面与受访者没有显著差异。虽然这些项目可能因为未准确报告数据而拒绝访谈,但这种可能性似乎较低。因为我进行了项目回复的三角测量,所以一整组“不准确”受访者将不得不拒绝采访。【译注:研究者表示,因为研究人员能够通过三角测量方法交叉检查和验证来自不同来源的答复,这意味着假设存在着提供了不准确信息的的群体,那么他们必须同时拒绝接受了采访。因此,目前数据的完整与相互验证程度证明,他们收集的信息极有可能是准确且值得信赖的。】在纽约获得许可的五家独立企业中,三家的创始人同意接受访谈。另一家未在纽约获得许可的企业也同意提供访谈。大多数独立企业似乎在相同的模型下运作,并且大约一半为非营利组织,另一半为营利性组织。为了增加数据的稳健性,我还对通过两个步骤选出的州外的职业人士进行了访谈。首先,我随机选择参加临床解剖学家年会解剖捐赠讨论会的参与者,向他们解释我的项目,并询问他们是否愿意在以后接受访谈;大多数受访者同意。其次,我请受访者推荐其他潜在的受访者。这个过程产生了纽约州尸体交易参与者的随机样本和全国尸体交易参与者的滚雪球样本。
3.4.3 观察
我在六个尸体获取项目中进行了为期十五天的现场观察,以熟悉他们的运作。观察的抽样是便利样本(convenience sample)。所有受访者在访谈结束时都被询问是否允许我进行为期一天的观察。我观察了较小和较大的项目,以及学术机构所属和独立项目的活动。我详细记录了从项目主管到行政助理的工作人员的活动。我还连续三年参加了美国临床解剖学家协会(AACA)的年度会议,这个协会致力于推进临床解剖学的艺术和科学。在AACA会议上,我参加并详细记录了解剖服务委员会的会议(该会议的重点是全身捐赠),并参加了该委员会组织的多个演讲。美国几乎一半的学术机构所属项目参加了委员会的活动。我参加的每一年都有50到100名参与者参加了这个会议。这些会议是全国唯一一个关于尸体获取和使用的交流平台。
3.5 数据分析
我通过阅读和编码访谈数据,分析受访者描述尸体交易的方式,遵循扎根理论的指导原则(Glaser and Strauss, 1967; Miles and Huberman, 1994),包括持续比较法。例如,我将受访者在提到尸体交易时反复提及的任何问题视为交易的显著属性。我逐渐追踪反复出现的主题内容,如交易的正当性、捐赠者的同意以及使用前的尸体解剖。当主题出现时,我回到先前分析的交易描述中,根据新的主题重新审视它们。同时,我记录了受访者的个人档案及他们描述交易的方式。识别和比较交易描述内容的过程是迭代的(Golden-Biddle, 2001: 45-62)。为了增强分析的可靠性,一名独立编码员也阅读了所有转录的访谈内容,分析了反复出现的主题;然后我们比较了这些主题,结合彼此的见解重新阅读访谈内容,并微调了我们对叙述的共同理解。分析的第二步,我检查了纽约州尸体交易的实际模式,密切关注了参与方的档案。我使用档案数据重建了交易地图,确定了主要的尸体获取和接收项目,并量化了该州尸体的流动情况。最后,我还记录了观察数据,以识别尸体获取和使用的关键步骤,并捕捉某个项目中的典型一天的情况。此外,年度会议的田野笔记对于将一些发现置于背景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这些观察的详细信息没有在此列出,但它们大大增强了我对尸体交易的一般了解。
4 研究发现
研究结果详细描述了那些传统上负责处理尸体买卖的职业人士如何应对管辖权争议。首先,他们依靠差异性叙事来将自己的行为与另一类尸体买卖区分开来。其次,他们通过在自己内部进行尸体交易,地理上将自己的行为与另一类行为隔离开来。其中一个特别的专业群体——我称之为“守门人”——在维持这种隔离中起到了关键作用。除了以不同的方式叙述他们的工作和交易特定尸体之外,这些职业人士,特别是守门人,还推动了适当的尸体交易方式。职业人士根据实践对相似商品的适当贸易和不适当贸易进行了区分,这表明尸体交易方式对于建立正当性至关重要。
4.1 通过叙事区分交易领域
所有接受访谈的专业人员都认为自己是在一个特定的 “世界”或“领域”内开展工作,这一领域与那些从事着那些他们称为“不道德”与“非法”商业活动的项目和个人所属的领域截然不同。在学术机构任职的受访者普遍认为另一个领域是不道德的。正如一位职业人士所说,“大多数遗体捐赠项目都是在合法性基础上运行的,[但]每个行业都会有一两个坏人。”特别是在纽约,所有职业人士都对领域之间进行了类似的叙述性区分。其他项目被描述为“外人”或“在不引人注目的情况下(off the radar)运行”。尽管一些“不道德”的项目是合法运行的,但在学术机构任职的受访者认为这些项目是局外人,因为他们“欺骗了天真的捐赠者及其家属,掩盖了自己的动机”。“在不引人注目的情况下运行”意味着这个不道德的领域不仅可能从事非法活动,还可能对潜在的捐赠者及其家属隐瞒其目标。职业人士认为自己追求的是“更高的目标”,而不道德领域的参与者则被认为“只为自己”从事商业活动。独立企业的自私目标让这些职业人士感到困扰,并导致他们在道德上谴责这些企业。在学术机构任职的受访者眼中,独立企业通常是不道德领域的缩影。
过去不当行为的证据通常被用来说明不道德领域的问题。例如,“全国范围内零星的、偶尔见诸媒体的尸体或尸体部位的不当使用”被用作不道德领域存在的证明。一个受访者称之为“新泽西偷盗尸体部件的例子”——这是一个电视评论员阿利斯泰尔·库克的骨头被从殡仪馆盗走并出售获利的事件——经常被提及,作为交易可能出错的一个例子(有关此事件的描述,请参见Scheper-Hughes,2006)。同样,独立企业向殡仪馆发送的宣传信件,暗示如果家属同意“将他们的亲人捐献给科学”,他们可能“省钱”,这被视为不当行为的证据。殡仪馆的交通和火葬费用将得到报销,因此可能会鼓励财力有限的家庭考虑这一选择。这些信件进一步强化了独立企业“只为自己行事”的印象。
虽然许多独立企业的受访者淡化了领域之间的区别,并希望被视为“与学术机构内的捐赠等效的选择”,但有些人也为自己属于一个替代领域而感到自豪。他们质疑学术机构“拒绝一些可以被充分利用的尸体”以及“未充分利用”他们所接收的尸体的道德性。独立企业的员工强调,他们的尸体被“广泛”使用,且多个受赠者受益于捐赠。此外,所有独立企业的受访者都认为,他们为家庭和标本使用者提供的服务质量高于学术机构所提供的。例如,能够在几个月内将火化后的骨灰归还给家属、或能够立即满足使用者的任何需求,被视为优质服务的证据。因此,学术机构缺乏独立企业认为的“组织”技能(organizational skills)。
尽管职业人士普遍将两个交易领域描述为不同的,但这两个领域之间存在一定的渗透性。一方面,职业人士承认,他们归因于另一个领域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在自己的队伍中。几所学术机构提到,当谈到学术同事时,他们提到“做不该做的事情的诱惑”。一位职业人士指出,最近一些涉及尸体的丑闻牵涉到学术机构的员工(而非独立企业),他们为了利润出售标本。此外,一些职业人士承认独立企业填补了某些需求。一位受访者提到,当家属询问捐赠这位受访者不愿接收的亲属时,他偶尔会将家属推荐给这些独立企业。他会指名道姓地提到这些企业,但并不推荐其中任何一家,只是为了“帮助家庭”实现“他们选择的道路”。尽管存在渗透性,领域之间的叙述性对比通常得以维持。总体而言,这种对比加强了职业人士的追求与替代行动方案之间的区别。
4.2 通过地理隔离交易领域
尽管职业人士建立了自己活动与更广泛的尸体交易市场之间的叙述性区分,他们也通过在纽约交易相对较多的尸体来积极参与贸易活动。为了避免领域混淆并捍卫他们的管辖权,位于纽约的职业人士几乎只与其他学术机构交易那些在州内获得的尸体。这种策略帮助他们在参与交易的同时,看上去是在反对市场的发展。他们与州外项目、特别是独立企业(即便在纽约获得许可)的交易较少。鉴于美国尸体交易的运作方式,这些模式表明了有目的的交易实践。纽约的尸体采购档案数据显示,州内项目基本上在一个区域子市场中运作。2007年,所有位于纽约的非移植解剖库共获得了1,694具尸体,其中只有31具(1.8%)来自州外。此外,这少数的州外尸体来自另一学术机构,而非独立企业。因此,大多数由州内项目获取的尸体是在本地由学术机构获取的,尽管州外独立企业有此类标本供应。标本使用模式也呈现出类似的隔离;州内获取的尸体仅在州内使用。
相比之下,独立企业倾向于在全国范围内获取和发送尸体,但没有一家在纽约获取整体尸体捐赠或向纽约的项目发送尸体。在纽约获得“尸体获取与使用许可”的项目中,有五家独立企业,均位于州外。这些企业积极在许多州招募捐赠者,特别是在亚利桑那州和佛罗里达州等退休人员集中度较高的州,但没有报告在纽约的捐赠。尽管可能有未获得许可的企业在州内采购尸体,但企业通常非常谨慎地遵守现行法律,以对抗通常与其追求相关的污名。因此,未获得许可的独立企业在州内采购尸体的可能性不大。
纽约区域子市场的存在得益于学术机构之间尸体的积极转移,从而减少了这些机构从其他来源,包括州外来源,获取标本的需求。表3概述了尸体交易情况。2007年,位于纽约的学术机构共获得了1,146具尸体,其中469具(41%)被自愿转移到其他学术机构。虽然只有少数项目有足够的供应来分发标本,但许多项目从中受益。九个州内学术机构将他们获得的尸体转移给其他州的接收者,70%(43个中的30个)州内学术机构从其他州内项目获得了尸体。这些转移是自愿的,取决于项目是否愿意转让他们获得的标本。无论捐赠数量如何,没有一个学术机构拥有过“多余”的尸体。尸体总是可以被很好地利用,例如,通过减少使用一具尸体的学生的数量,或为医生提供新的程序培训。尽管如此,一些学术机构(最大的被州内称为“源”项目)自愿将尸体转移给其他项目(被称为“接收者”)。接收学校知道,这些转移取决于源学校愿意放弃其资源。一位接收学校的职业人士解释道:“我有点像个乞丐。”源学校则提醒接收者,转移是由他们自行决定的。以下引述是源项目立场的典型:“我会直说:我们学校没有多余的尸体。我不能满足我自己的需求。”源学校以成本价转移尸体。
这些尸体转移可以追溯到一些大型机构长期以来将尸体供应给较小地方机构的做法,这些地方机构在源校的职业人士眼中被称为“社区”或“附属”机构。“附属”一词暗示了共享的发展轨迹,但附属机构与提供尸体的项目之间并没有正式的联系。例如,一个设在大型高校的项目每年定期向两个附近的社区大学供应大约五具尸体。源校将这些社区大学视为“更广泛医学社区”的一部分——这些社区大学负责培训护士执业者和物理治疗师。这种地方转移通常被源校称为“社会分配(social distributions)”。
这些交易模式实际上在纽约创造了一个相对封闭的尸体市场,实现了大多数职业人士期望的目标,即将他们的活动与独立企业的活动进行物理隔离。在纽约,项目之间的转移确保了由学术机构主办的项目与独立企业主办的项目之间的领域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保持分隔。在其他州,主要是通过每个项目的情况来实现领域之间的物理隔离。例如,一位外州职业人士解释道:“我们不允许我们的标本与其他组 [的标本] 混合。”他特别补充道:“我不允许我的标本与私人中介或营利企业的标本一起使用。”在身体部位的交易中,这种物理区别并不那么明确。四个被授权在纽约运营的独立企业向州内用户发送主要用于专业培训和研究需求的身体部位(如整形外科继续培训和脑部研究)。尽管在解剖部位的交易中,学术项目和独立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渗透,但州内的尸体市场仍然与州外的交易、特别是与独立企业的交易保持了相对隔离。这种交易模式表明,人们试图在更广泛的尸体市场中,对商业领域进行物理区分。
4.3 专业守门人的角色
纽约市场之所以能如此封闭,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可追溯到州内特定职业群体为其同行提供样本的努力。尽管他们所在机构内部对尸体有合理的需求,但这些职业人士还是选择将部分标本分配给其他机构。尤其是四个每年获得超过100具尸体的州内学术机构,它们将其储备量的54%(852具中的460具)转移给其他学术机构。五个较小的州内学术机构也分配了一些他们获得的标本。值得注意的是,所有九所向学术同行提供尸体的学校都是纽约州医学学校协会解剖委员会(Anatomical Committee of the Associated Medical Schools of New York, AMSNY)的成员。该委员会协调州内工作,并做出将尸体转移到附属机构以外地区的决定。AMSNY是一个由公立和私立医学院组成的联盟。这一解剖委员会于1975年成立,旨在改进整体捐献实践。委员会的成员通过邀请加入,成员数量逐年增加,从最初的四名成员到1979年的11名,1985年的15名,以及1988年的18名(见表4)。在过去十年中,委员会通过每年主持协调会议来促进成员之间的标本转移,讨论如何将尸体供应与需求匹配。到2003年,委员会还开始要求其成员自愿报告年度尸体转移情况。
纽约州学术下属项目中属于AMSNY解剖委员的那些项目——我称之为“守门人”——仅占据45个获得尸体收购和使用许可的解剖库站点中的18个。尽管如此,这一群体却占到了州内所有尸体收购者的68%(1,694具中的1,146具),并负责所有在州内自愿获得的尸体(排除首席医疗检验员办公室的数据后)。此外,委员会成员负责所有的州内尸体转移工作。值得一提的是,所有守门人都是博士学位持有者,主要在解剖学、生理学或体质人类学领域。守门人往往在我参加的年度会议上表达了许多其他职业人士的观点。
守门人在推动适当采购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除了一名守门人之外,所有人都提到这是联盟的目标。一位典型的守门人解释道:“我们希望确保纽约州没有任何学校被迫通过不道德的来源获取尸体。”另一位守门人指出:“如果我们不能满足所有成员的需求,我们就会迫使一些人去外面寻找尸体。”一位接收学校的职业人士或许最清楚地捕捉到了“较不光彩”的外来者的存在。他回忆了与守门人的最初互动,说:“他们想让所有接受捐赠或使用尸体的学校……以那种全面的组织形式聚集在一起,”以确保“一切都是正当的、见得光的。”他解释说,守门人的努力与他们的一些担忧有关:“某些不太……我想说的是什么?不太光彩,我想这是最好的说法,这些不太光彩的人对某些事情的处理方式。”在这些情境下,商业的荣誉或正当性岌岌可危。
多年来,守门人特别关注对尸体市场的监管。然而,州际自由贸易的规定,让即使是支持这项工作的立法者也无法禁止外州企业在本州经营。立法者确实要求企业注册为“非移植解剖库”,且大多数全国性大型企业遵守了这一要求。尽管如此,守门人仍然对立法的不足感到失望。“卖房子的人受到监管,”一位守门人解释道。“为你制作食物的人受到监管……但像尸体捐赠这样重要的事情却没有!”因此,担忧的学术机构决定通过志同道合的同行团体来塑造市场。
守门人的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自我利益。他们提到,他们也会担心不道德行为会对潜在捐赠者的注册意愿产生连锁反应,最终影响尸体的供应。他们还提到维护“公众信任”的必要性,以及“公众印象可能会比任何法规更大程度上影响尸体的可用性。”一位守门人指出,涉及尸体的丑闻可能会“影响到我们所有人”,因为潜在捐赠者“如果认为过程中会有非法行为发生,那么他们实际进行捐献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另一位守门人指出,他自己“希望纽约州医学院没有涉及解剖材料的丑闻。”他补充道,如果有人表现不道德,“这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并进一步解释道,“所以你可以说转移尸体是件好事,但对我们自己的项目来说,这更加是件正确的事。”实际上,守门人是想要保护自己的领域。
4.4 通过交易实践区分商业领域
除了使用不同的叙述来描述两个领域并保持领域之间的物理分隔外,守门人还制定了一系列交易尸体的实践以捍卫他们的管辖权。这些实践超出了仅仅是遵守现行法律的范畴。正如一位守门人所说,某些实践可能“严格意义上是合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道德的。”这些实践展示了如何正确交易尸体,并且暗示了以何种方式交易尸体是不正确的。许多交易实践在访谈中被提及,如“绝不从尸体上去除指甲油,这样医学学生就能记住,这具尸体曾是一个人”。以下是由超过一半被访职业人士提到的做法,并在表5中总结。所有由职业人士运营的项目遵循了以下描述的、关于如何确定标本使用者的费用以及如何优先考虑使用者需求的“适当”做法;但这些项目在处理捐赠者同意以及尸体完整性方面的做法并不完全一致。尽管一些项目并没有强制执行所有这些实践,但这并没有削弱他们整体的追求;尽管完全的一致性是令人向往的,但维持他们的总体目标并不需要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4.4.1 覆盖成本 vs. 赚取利润
在学术机构或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受访者,都接受为获取标本所需的服务支付费用的做法。根据1987年《统一解剖捐赠法》的指导原则,用户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用来支付与获取尸体相关的具体成本,例如运输和防腐费用,这些费用可以由来源项目向接收项目开具发票。2006年的修订版中也包括了类似的措辞。在纽约,这些成本约为每具尸体1500美元。州内各学术所属项目的费用相差不大,并且成本随着时间推移保持稳定。一位典型的守门人解释道:“我们坐下来计算了所有的费用——包括劳动力、用品和时间因素。然后我们就得出了这个[成本]。”
尽管在实际成本之外收取额外的费用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在学术机构项目中,这种做法大多受到谴责。大多数职业人士,尤其是守门人,对即使是微薄的利润也持谨慎态度。有些人认为现行法律禁止任何盈利行为。一位受访者解释道:“我不被允许盈利,我们这里只是转嫁成本。我需要付钱给为我工作的人,仅此而已。”尽管大多数职业人士意识到法律上对某些利润水平的容忍,他们仍然认为追求利润是不可接受的。一位受访者断言:“那些为了钱而办的项目会产生腐败影响,需要被关闭。”另一位受访者推测:“如果我想的话,我大概可以很容易地证明我们每具尸体应该获得2000美元的报酬,如果我想要通过这笔利润获取收益的话,对吧?但只要我有发言权,这种事就不会发生。”这种立场在职业人士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另一位倡导关闭盈利项目的受访者表示:“有些人是为了钱而做的,但很多人不了解,自己的祖母也可能沦为牟利的对象。因此,仅覆盖获取成本被认为是合适的做法。
想要揭露他们所认为的某些独立企业 “欺诈行为”,也影响了守门人们的做法。特别是那些注册为非营利组织的企业,被指出实际上仍在盈利;“他们只是将这些利润重新投资于企业。”以下引述捕捉了这一立场:“许多非营利公司误导了公众。他们的非营利身份与慈善工作毫无关系。很多人被这个非营利术语误导了。”总体而言,职业人士通过强调他们的项目不盈利,来区分自己的项目与企业的不同。守门人、或者说大多数职业人士都不考虑追求“法律允许的利润水平”。
4.4.2 获取捐赠者同意 vs. 获取家属同意
在包括纽约在内的所有美国州,死后捐赠尸体即使在死者未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也是得到法律许可的。这种立法旨在为医学教育和科研的需求提供足够的尸体供应。所有州都允许由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进行捐赠。除一个州外,所有余下州的法律还允许由监护人进行捐赠;在一半的州中,与死者无关的个人(如公共卫生官员或首席法医这些通常处理无主尸体的人)也可以同意捐赠。
尽管获取无人认领及家属捐赠的尸体在大多数州是合法的,但很少有受访的职业人士依赖这一获取渠道。只有纽约少数小地理区域的地方立法禁止这种获取。然而在所有其他地区,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尸体仍然被认为是不合适的;绝大多数学术机构项目要求死者生前的直接同意。如一位守门人解释道:“首先,我们要求个人在死前亲自签署[也就是说,不是由他人代签]。”这些项目保留了登记捐赠者的名单,以确保获得了“适当的”的同意,并要求捐赠者与家属讨论他们的意愿。在大多数情况下,潜在捐赠者在死亡前几年就提交了同意书,以确保他们希望将遗体捐献给科学的意愿会得到遵循。极少数的、部分依赖家属捐赠的少数专业人经常表现出需要为自己的做法辩解,这进一步证明了职业人士对于家属捐赠的不适感。例如,一位职业人士通过本人同意得到了约70%的标本,但又通过家属捐赠补充了供应;他尽量减少了这种做法的污名。用他的话说,后者的捐赠者“可能与家属讨论过,但他们只是没有签署表格”,从而部分地使他的行为正常化。
相比之下,职业人士指出,独立企业通常通过接触家属,而不是捐赠者,来获取同意。与这些企业的访谈部分证实了这种看法:在企业运作的初期,接触家属是获取捐赠的首选方式。“在我们运营的头几年,”一位企业员工指出,“80%的标本是通过家属而不是捐赠者的同意获得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企业开始编制自己的潜在捐赠者名单,并越来越多地征得未来捐赠者而非其家人的同意。这种逐渐的转变并不妨碍企业仍然接触潜在捐赠者的亲属,特别是重病患者的亲属,向他们解释“将遗体捐献给科学”的过程。独立企业通常雇佣“开发”人员,对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的人员(包括牧师)开展外联工作,以帮助寻找可能愿意的捐赠者或亲属。
职业人士对何为“适当的同意”(即直接的捐赠者同意)的看法,也体现在他们通常不与首席法医办公室进行交易的做法中。例如,在2007年,纽约市首席法医办公室向曼哈顿五个行政区内的学术机构项目提供了548具尸体。这些尸体都曾被家属识别,但未被认领;因此,它们在技术上属于无主尸体,尽管不是匿名的,有点类似于家属同意的捐赠。尽管法医办公室的做法是只向学术机构项目提供已确认身份的尸体,但只有74具这样的尸体被四个学术机构项目(包括AMSNY解剖委员会成员)接受了。另有175具尸体被送往一所防腐学校,剩余的299具尸体被闲置。标本的状况有时被作为拒绝接受无主尸体的理由,但这并不是职业人士不愿接受它们的唯一原因。一位罕见的接受这种标本的职业人士指出,这些标本往往是可以使用的。“我总是告诉我的同事,他们需要去那里寻找标本,但我不明白为什么他们不去。我经常是唯一响应首席法医电话的人。他们都应该去那里寻找标本。”相反,大多数职业人士,尽管他们需要尸体,并且就在该办公室的五个站点之一附近,却依赖更远的学术机构项目来满足他们的需求。
大多数职业人士对使用无主尸体表现出了规范性的抵触情绪(normative reluctance),一位不与太平间合作的职业人士的典型评论就是例证。他解释说,在过去,向他提供尸体的组织“偶尔会从无主尸体中获取尸体,我想是在纽约市地区”。尽管他知道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但他认为“这有点不那么体面,因为那些人没有捐赠的意愿。那些人作为流动人口死去,之后他们的尸体就被市政太平间送了出去。”在他的话中,这是一种不当的获取尸体的“手段”。只有直接征得捐赠者同意才是“光荣的”运作方式。
4.4.3 优先级vs. 满足需求
所有三个版本的《统一解剖捐赠法》(1968年、1987年、2006年)都规定了解剖标本的预期用途,即用于移植或治疗。尽管这些法律仅对解剖标本用于这些目的做出了规定,但它们被广泛认为也适用于其他用途。特别是,所有将标本用于医学教育和科研的项目(包括相关企业)都认为自己是在UAGA的规定下运作的。但受访的职业人士认为,并非所有医学教育和科研用途都具有同等价值;他们习惯于对尸体申请的目的进行筛选。这些守门人明确了一个可接受用途的狭窄阶序,并以医学专业的发展为优先事项。
守门人最优先考虑的是基础解剖教学需求,主要是对医学院一、二年级学生的培训。一位大型资源项目的工作人员解释道,虽然同事们“无法教授他们的初级解剖学课程……我不会把尸体送到任何机构进行研究生培训课程、研究项目、继续医学教育或类似的课程。这是不可能的。”其他医师培训需求被列为次要优先。外科、急救医学培训、妇产科等领域的住院医师也被视为优先接收者。接下来是其他健康专业人员,如物理治疗学生和医师助理;但只有在满足了医学院学生的需求后才会考虑,因为“标本不够用”。此外,本科课程有时也被认为是可接受的接受者,但一些职业人士对此类用途施加了更多限制。通常适用的规则是“只有那些追求国家执业许可相关健康学位的人才能接触尸体”。
在医学教育中,尸体的预期用途争议更大的是“临床课程”和临时性的继续医学教育研讨会。后一类课程的内容通常有所变化。例如,它包括旨在认证执业医师的短期培训项目和使用公司特定医疗设备的培训,尽管前者被认为比后者更为合适。一位典型的守门人在描述后者的用途时,阐明了这种争议背后的原因:“我们不与强生这样的私企打交道。但如果我们医学院的一名医生赞助一个课程,而费用由强生公司承担,那么我们就没问题。只要申请标本的是我们的教职工,我们就相信他们会推进医学教育和科研。”大型公司则只能从独立企业获取“大量材料”,这些企业通常对预期用途的标准较为宽松。
最后,大多数职业人士一致谴责“巡回尸体展览”这种不典型但高度可见的尸体用途。一位受访者解释道:“这是最糟糕的,把尸体放进巡回展览里是完全错误的。这全是为了表演和游戏,简直像中世纪的东西。”虽然一些学术机构的代表看到这些展览中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但它们被反复以不利的方式与项目中的医学教育和科研比较。没有职业人士表示他们会允许自己的标本以这种方式被使用。
4.4.4 尊重尸体 vs. 处理尸体
尸体的完整性问题出现在商业活动的两个特定时刻:一是在开始制作获取的标本时,二是在使用后火化遗体时。没有任何州法律或法律裁决规定尸体必须保持完整。实际上,立法者从未解决过这一实际问题。职业人士在使用后火化遗体后的实践中大体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但在标本初步制备方面,对适当行为的解释却各有不同。
职业人士在尸体使用后的火化实践中主要以维护遗体的完整性为导向。他们付出了很多努力,以确保使用过的尸体(有时是遗体的一部分)被送回源项目进行火化,守门人要求他们的工作人员报告每年送回源项目的尸体数量。尽管如此,完整性的标准有时仍处在争议中。例如,颞骨有时被认为是身体的一部分,有时则不被认为是。一个职业人士“要求使用者将之送回,以便能与其他部分一起火化”。另一个项目则“通常让标本使用者自行处理这些部分... 因为除了骨灰没什么会留下,我们认为这些是一次性材料”。尽管存在这种定义上的差异,大多数职业人士在火化遗体时都力求保持尸体的完整性。一些独立企业也遵循相同的做法。
相比之下,在尸体使用前的完整性方面,两种商业领域的做法大相径庭。所有接受采访的企业工作人员都指出,在使用前解剖尸体在他们的操作中是常态。绝大多数接受采访的职业人士反对在使用前解剖尸体,并提供了规范性理由。“把尸体切成部分并分发不是我们的做法”,这一评论体现了这些受访者的立场。正如一位职业人士所说:“有些项目说尸体会被分段。让我们明确:那就是被处理过了!他们基本上只留下头部和手部……我对此感到担忧。”另一位职业人士澄清道:“我们不从事分发部分遗体的工作。”第三位则补充道:“有些地方只需要身体的某些部分,我不太愿意把尸体切碎然后送到不同的地方。……我宁愿不切开尸体,尊重尸体。”对职业人士来说,保持尸体在使用前的完整性被视为尊重的一种表现,尽管实际考虑有时也会影响一些职业人士的观点。例如,两位职业人士提到追踪身体部位的困难。
尽管大多数职业人士在使用前不会解剖尸体——这一做法也被大多数守门人共享——但少数大型项目中的职业人士,特别是在纽约的源项目中的职业人士,支持这种做法。他们坚信通过分发部分标本,而不仅仅是整具尸体,可以最大限度利用标本。这些受访者通常还鼓励在可能的情况下重复使用标本和部件。特别是当捐赠者不适合用于解剖课程(例如肥胖)时,使用前解剖被认为是适当的。一位受访者解释道:“如果捐赠者不适合,我们会从尸体上提取特定的部分,比如手臂、腿部等等。”他补充道:“你可以为每个部位找到七十种不同用途。”
5 讨论
职业人士和独立企业员工在获取遗体时所进行的正当化努力,形成了一种新的“互动秩序”,其中涉及不同的商业意义。美国的尸体交易从主要依赖于地方供应和相对深奥的专业知识的传统模式,逐渐演变为一种跨越全国的创业活动,并且更需要组织管理能力而非专业技能。此外,独立企业通过将获取遗体的传统专业活动部分“商品化”,将这些活动转变为可以在没有专业人员监管的情况下进行买卖的商品(Abbott, 1988: 146)。学术下属项目的员(大多为受过专业医学训练的、拥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突然面对一种新的、与其活动相关的替代性观点,这种观点依赖于新的维护专业知识的方式(即组织和商品化),直接与旧有的专业体系竞争(Abbott, 1988: 324)。
关于商业意义及其正当性的争论,并不是通过正当化所有遗体交易来展开的,而是通过那些发生在——同意书的末端、项目的损益表中、标本使用者需求的优先顺序里,以及接收遗体后的解剖台上——所进行的实际操作中展开的。正当与不正当贸易之间的斗争、及其相关的管辖权争议,是与涉及到“相似”商品的交易实践相关。问题不在于尸体(作为一种商品类别)是否可以交易、还是仅仅遗体的一个子集(例如纽约的标本)可以交易,而在于尸体应该如何被交易以使商业发生。职业的“品格(character)”(Abbott, 1988: 190)本质上被认为与交易活动的实现方式密不可分。至于潜在捐赠者及其家属是否被职业人士的品格所打动,仍有待观察,但职业人士在他们之间能够形成相对一致的道德理解。
符合分类和区分在维持道德方面的重要性(Durkheim and Mauss, 1903; Needham, 1973; Douglas, 1986, 2002),职业人士推广了一种需要满足多个“测试”(Boltanski and Thévenot, 1999, 2006)以使商业变得正当的商业观。首先,只接受来自州内和其他学术机构项目的标本被认为是正当的,但来源并不是正当性的充分标准。获得捐赠者的直接同意、仅要求报销采购成本、优先考虑用户需求以及拒绝在使用前解剖尸体,形成了一组更强烈指向道德正当性的实践。交易的叙事框架并不足以塑造道德。相反,交易实践帮助职业人士明确并捍卫其管辖权及其追求的正当性。
相比之下,独立企业倡导一种以满足标本使用者需求为中心的商业观,并相信尸体的广泛应用,这本质上在市场参与者之间制造了竞争与不和谐(Kaplan, 2008; Stark, 2009)。在这种观点下,必要时从死者的家庭成员(而非捐赠者本人)那里获取捐赠,以及为让更多使用者收益而在使用前解剖尸体的做法得到了合理化。合理的利润(超过成本)被视为实现这些目标的正常手段。本着这种精神,企业的工作人员认为职业人士不愿满足所有使用者的需求(设有优先级),更像是他们组织能力有限的证据,而不是他们事业正当性的体现。因为一些纽约的职业人士(我称之为守门人)能够通过控制和协调将“适当”标本分发给其他学术机构项目来制度化他们对商业的看法,他们的观点得到了相当一致的执行。通过接受标本的“社会分配”,其他职业人士隐含地接受了其附带的社会契约,即遵循适当的交易实践。虽然较低的采购成本也可能影响接收项目的决策,但跻身正当商业领域的愿望可能在他们的决策中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
5.1 对制度视角文献的贡献
本研究的结果对道德与市场的制度观点的核心假设提出了挑战,将道德评估的重点从“商品本身”转移到了“交易实践”上。制度观点支持将道德立场理解为对某些商品类别的交易持保留态度(Caprom and Radin, 1988; Anderson, 1995; Carruthers and Espeland, 1998)。本研究表明,交易的方式也可以使市场具有道德性,并解释了在不适当类别商品中出现了正当市场的“异常”现象。因此,本研究响应了对考察“规范模型的争议性构建(contested constructions of normative models)”如何指导制度组织过程的呼吁(Scott, 2001: 118),并探讨了“各种正当性来源的运作”(Deephouse and Suchman, 2008: 68),从而提供了对制度微观基础(Powell 和 Colyvas,2008)以及制度的运作方式(Hallett and Ventresca, 2006)的观察。尽管类别标准仍然是道德指导的有用捷径,但本研究表明,对某些商品的交易禁忌可能是一种防范不道德市场的、过于保守的手段。对所有不适当商品交易的禁令可能会阻碍一些正确执行的交易进行。假定正确的交易实践能够得到强制执行,对于商品类别的关注可能会让位于一种更加以实践为基础的道德市场观——一种依靠交易实践来指导道德行为的观点——至少对于市场参与者来说是如此。
将正当性基础置于实践中的观点呼应了实用主义哲学家的立场,如查尔斯·S·皮尔斯(Charles S. Peirce)和约翰·杜威(John Dewey),他们认为个人通过依赖实际习惯来解决问题,这些习惯包括面对特定问题的“连贯行为方式(coherent repertoires)”(Gross, 2009: 371)。其他学者也一再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集体实施可以产生和再生产社会秩序和意义(Ortner, 1984;de Certeau, 1988; Bourdieu, 1990; Knorr-Cetina, 1999; Swidler, 2001)。在特定市场中,实践共同体可以为引导社会行动和道德正当性的出现铺平道路(Lave, 1988;Lave and Wenger, 1991; Orr, 1996)。道德市场的实践基础观建立在这些文献之上,并呼吁密切关注参与者对涉及相同商品类别的市场情况的实际响应,以此作为获得正当性的途径。
这种以实践为基础的道德市场观点的一个含义是,传统上被视为统一的道德或不道德的市场可能包含一些领域或子市场,每个领域或子市场都各自具有不同道德观,并沿着实践的界线加以区分。因此,任何给定市场是否道德的问题可能是误导性的。这个问题只能适用于子市场。这也意味着,通常被认为正当的商品市场,当这些交易以不当方式进行时,可能会失去其道德正当性。最近美国涉及住房抵押贷款的危机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一些数据表明,贷款生成实践逐渐偏离了贷款官员长期以来的规范(de Michelis, 2009: 6)。进一步的研究可能会关注市场中不同领域的常见区别,以识别指向正当性构建的潜在实践类别。典型的实践类别可能包括维护不同参与者权利的实践(如捐赠者与标本使用者,或借款者与贷方)或偏好不同受益范围的实践(如社会与个人企业家,或国家与金融机构)。跨市场和领域的研究设计将有助于更清晰地分类和更好地理解“道德”实践的类别。
5.2 对策略视角文献的贡献
采用策略性视角看待正当性的文献,在一定程度上也未能区分或解释,涉及相同商品类别的不同交易中道德正当性的差异(Zelizer, 1979, 1985; Barley, 1983; Sanal, 2004; Quinn, 2008; Chan, 2009a, 2009b)。本研究表明,参与者的正当化努力只能针对特定交易。我们已经知道,给定市场可以存在不同的“商业封闭系统(circuits of commerce)”(Zelizer, 2005),在这些封闭系统中,看似相似的商品可以具有非常不同的文化意义,而这些意义可以根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接受者的不同而变化(Zelizer,1985:169-207)。但这些封闭系统也可以包含不同的道德观:在这个意义上,“公平”与“不公平”血液或“道德”与“不道德”器官的封闭系统可以共存。尽管以往的市场研究关注其细分(Carroll and Swaminathan, 2000; Rao, Monin and Durand, 2003; Phillips and Owens, 2004; Hsu, 2006; Weber, Heinze and deSoucey, 2008; Negro, Hannan and Rao, 2010),但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道德细分(moral subdivisions)或讨论市场内的道德烙印(moral branding)。例如,并非所有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交易都是道德上等效的。进一步的研究可能会确定这种道德分类出现的条件。有观点认为,没有中央权威机构在参与者之间强制执行协议,以及参与者缺乏先前的社会联系,都会鼓励(道德)分类的出现(Zelizer, 2010: 307)。考察这种道德分类出现和道德辩论的形成时,市场的受众可能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附加维度。例如,受众规模较小、基于同行的(peer-based)市场可能更容易受到道德差异的影响。相比之下,拥有大量、多样化受众的市场可能不太容易受到这种区别的影响。
本研究还通过强调实践规避(practice avoidance)在维持正当性中的作用,为战略文献做出了贡献。战略文献认识到实践采纳在塑造正当性中的重要性(Carroll and Swaminathan, 2000; Rao, Monin and Durand, 2003; Phillips and Owens, 2004; Hsu, 2006; Kennedy and Fiss, 2009; Negro, Hannan and Rao, 2010),但对系统性实践规避在这一构建中的作用(例如,避免在使用前解剖尸体)关注较少。区分被视为社会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维持着有助于定义社区的显著的边界(Lamont, 1992, 2000; Lamont and Moinar, 2002; Rao, Monin and Durand, 2005)。正如道格拉斯(2002: 5)所指出的,关于分离或划定的观念为“本质上凌乱的体验”强加了“系统”。由此,缺乏强烈区分被认为会导致身份危机(Douglas, 1986: 96)。这意味着,识别不洁(impurity)的能力是道德追求的固有部分:知道如何不进行交易,与知道如何进行交易同样重要。遗传物质的采集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不对同意提供遗传物质的个人报销后续旅行费用(如机票)被认为是适当的做法;个人仅期望对提供遗传物质带来的不便给予“象征性”的认可(Ertman, 2009: 1033)。【译注:提供大量报销有可能被视为报酬的另一种支付形式,从而将提供遗传物质的行为转变为商业交易。通过避免此类报销,这种做法可以防止这一交换被视为纯粹的利润驱动的交易,从而将交换保持在一定的道德界限内。】维持正当性的,不仅仅是所做的事情,还有未做的事情(在此,即不支付后续旅行费用)。进一步的研究可能会识别市场中系统性的回避实践,以记录和解释市场的共同限制。
5.3 对职业理论文献的贡献
本研究的另一个贡献是突出道德作为职业正当化工具的作用。在二十世纪,“品格[即道德](character, [i.e., morals])很难作为”职业工作领域的正当化基础(Abbott,1988:191)。随着农业、金融和医学等领域中有争议市场的兴起,职业品格可能会重新获得一些失去的基础(参见 Khurana, 2007)。职业显然不是道德的缩影,它们“抓住了各种人类活动,而不仅仅是道德活动”(Abbott, 1988: 324)。然而,职业往往倾向于对活动施加某种秩序(Durkheim, 1964; Freidson, 1994)。因此,曾被视为禁忌的商品逐渐进入商业领域,可能为职业检验其施加秩序能力提供了新的机会。在这些情况下,涉及道德主张的职业边界工作(professional boundary work)几乎肯定会加剧(Gieryn, 1983, 1999)。尽管品格在历史上为许多职业奠定了基础,但它在维持当代职业正当性中的作用仍需进一步探索。例如,美国最近发展起来的有偿急救医疗技术员(EMTs)与传统志愿急救医疗技术员并存这一现象,为研究道德如何为正当化职业追求提供了一个新窗口(Nelsen and Barley, 1997)。虽然志愿急救医疗技术员视自己为来自当地社区的利他主义者,但有偿急救医疗技术员逐渐将自己定位为公务员,能够系统地超越任务的轰动效应(sensationalism),帮助所有患者,而不仅仅是参与最具创伤性事件的患者。志愿急救医疗技术员被描绘为“创伤成瘾者(trauma junkies)”,而有偿急救医疗技术员则被视为致力于更大社会利益的人(Nelsen and Barley, 1997: 7)。在这一过程中,有偿急救医疗技术员能够声称比志愿者拥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未来的研究可能希望揭示在哪些条件下(除了管辖权争议的情况外)职业道德可能获得突出地位。
本研究还建议更广泛地考虑职业“品格”或道德的分层基础。道德通常被呈现为一种管辖权解决方式(jurisdictional settlement)(Abbott, 1988: 69-79)。【译注:在这一语境中,“jurisdictional settlement”是指一个职业建立并维持对特定工作或知识领域的控制或权威的方式。它涉及一个职业如何定义其边界、主张正当性并解决其执业范围内的争议。道德考虑被视为实现和维持这种控制的一种方式。】在考虑管辖权解决时,品格也被视为与其他正当化策略(例如技术正当性)竞争(Abbott, 1988: 191),但这种观点忽视了道德与实践(或技术)之间的紧密互动。关于英国海军军官和北美动物园饲养员行为的研究都体现了这种互动。在十六和十七世纪,英国海军军官通过学习如何拦截外国船只来被社会化为“绅士”(Elias, 2007: 30-31)。他们遵循的适当拦截步骤维持并反映了他们的品格。同样,北美动物园饲养员目前对饲养圈养动物实践的接受与他们保护濒危物种的道德责任紧密相关(Bunderson and Thompson, 2009: 40)。未来的研究可以考虑在多个背景下考察品格与其他正当化策略之间的互动。职业内正当化策略之间的相互强化,而非竞争,可能是常态。此外,区分职业特定的道德基础和更广泛文化道德基础的研究设计将有助于我们理解道德的基础。例如,人们对于肾脏交易的正当性感知(perceived legitimacy)已被证明部分与对市场的一般信任或不信任有关(Leider and Roth, 2010)。同样,尸体交易的正当性可能受益于当代社会中市场的一般正当性的增长。因此,需要更加关注职业中品格的内部和外部基础。
鉴于市场在社会中的重要性(Hirschman, 1982; Fourcade-Gourinchas and Healy, 2007; Sandel, 2009)以及假设市场“建构社会”(Fourcade, 2007: 1019),更好地理解市场如何获得道德正当性至关重要。尽管尸体交易是研究市场的一个极端背景,但交易实践与职业及道德之间的关系可能同样适用于其他市场,如“公平的”贸易或“道德的”投资。交易实践可以被视为长时间混乱决策链的产物。同时,实践经常扎根于职业行为,并构成市场及其道德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虽然在评估一个市场的道德正当性时通常会考虑所交易商品的类别,但这仅仅是一个起点。市场的正当性也由交易的方式定义。在道德市场的实践基础观点中,不适当商品的正当交易与正当商品的不合法交易并不是异常现象。相反,它们处于对商业意义争论的前沿——这一前沿可能会随着市场在我们社会中的扩展而增长。
〇本文原载于《行政科学季刊》(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2010年第4期,周昕瓴翻译,林猩、江薳校对。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注释与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〇封面为丹麦尸体解剖实验室。[图源:Wikipedia]
〇编辑 / 排版:水天清 及影
〇审核:悦怿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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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周昕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