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橡胶公司厂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维权案

2019年10月30日,某市某乡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认定该公司厂房违法,要求所在公司限期拆除。该公司不服,依法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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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清说法: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认真审阅了案件材料,通过调查取证,指导某 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收集了案件的关键证据,经团队集体研究,制订了 总体办案方案。后依法诉至某市人民法院,并积极与法院沟通反映案件的事实,限期拆除决定书被依法撤销。
(一)二被告认定原告厂房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限期拆除通知书依法应当撤销。
原告于2007年建造厂房,被告依据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2012年实施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原告限期拆除厂房,违反了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
(二)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时,没有保证原告陈述申辩的权
利,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依法应当撤销。
《行政强制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据此,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时,没有保证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强制 法》第18条、第35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项的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因此,本案被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