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乡县政府被判还企业千万工程款,提执行异议遭驳回后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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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政府因拖欠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被判偿还1870万余元及利息。

02金乡县政府提出执行异议被山东高院驳回后,向最高法申请复议。

03由于金乡县政府未及时履行判决,东沃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04然而,金乡县政府认为其支付给东沃公司的款项及代为履行的款项之和早已超出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数额。

05目前,金乡县政府已向最高法申请复议,但尚未收到最高法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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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负责人刘先生近日向澎湃新闻反映,因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政府拖欠其公司工程款,其公司将金乡县政府起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金乡县政府未全部履行判决,金乡县政府提出的执行异议也被山东高院驳回。
刘先生提供的数份法律文书显示,其公司向山东高院提起诉讼后,金乡县政府曾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当由江苏省高院管辖。但被山东高院驳回,金乡县政府上诉至最高法,后又主动撤诉。2021年11月,山东高院判决金乡县政府给付欠款1870万余元及利息,后最高法维持原判。金乡县政府未能及时履行判决,其公司申请执行,2023年12月,山东高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金乡县政府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金乡县政府向法院账户汇入部分款项后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支付给刘先生公司的款项及代为履行的款项之和早已超出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数额。2024年8月2日,山东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金乡县政府未履行完剩余债务,裁定驳回金乡县政府的执行异议请求。
8月20日,刘先生称,他从执行法官处获悉,金乡县政府不服山东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已向最高法申请复议。当日,澎湃新闻分别联系金乡县主要负责人无果,发短信亦未获回复。
县政府被诉欠工程款,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刘先生是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沃公司)相关负责人。他介绍,2014年1月,在金乡县政府的招商引资下,东沃公司与金乡县政府签订协议,约定由东沃公司建设金乡县莱河-老万福河景观工程、太康湖湿地公园等项目。项目完工后,金乡县政府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仍有剩余工程款未支付。2018年11月,东沃公司依据金乡县政府于2014年10月30日向该公司出具的《工程项目投资服务费用确认函》,将金乡县政府起诉至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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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向最高法上诉,后又主动撤诉。2019年2月,最高法裁定准许撤诉。受访者供图
山东高院立案后,金乡县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金乡县政府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不动产建设工程的所在地为华东地区,本案应由华东地区重大民事诉讼集中管辖法院,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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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山东省高院驳回金乡县政府的执行异议。
山东高院认为,该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山东省金乡县,属于山东省法院辖区,金乡县政府的主张没有依据,理由不成立,遂于2019年1月裁定驳回金乡县政府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金乡县政府不服,向最高法上诉。在最高法审查期间,金乡县政府“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上诉,接受山东省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2019年5月,最高法作出裁定,准许金乡县政府撤诉。
判决生效后县政府提执行异议被驳回
山东高院审理后,依据金乡县政府就案涉项目已完工工程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金乡县政府欠东沃公司1870万余元。2021年11月,山东高院判决金乡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东沃公司工程投资欠款1870万余元及利息。
东沃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法。最高法于2022年7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最高法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东沃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金乡县政府未及时履行判决,东沃公司于2023年12月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山东高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金乡县政府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024年4月15日,山东高院作出《预失信决定书》,要求金乡县政府于10日内履行完毕,否则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维护政府机关声誉”,金乡县政府向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汇入了1339万余元。
不过,金乡县政府认为,其支付给东沃公司的款项及协助相关司法机关代东沃公司履行的款项之和早已超出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数额,故东沃公司据以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消灭,遂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执行通知书》,驳回东沃公司对金乡县政府的执行申请。
山东高院审查后认为,在扣减金乡县政府代东沃公司履行的债务金额后,截至2024年4月25日,金乡县政府在该案中剩余应履行债务数额(包括欠款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1900余万元,扣除金乡县政府汇入的1339万余元,金乡县政府仍需继续履行剩余债务。故金乡县政府未履行完毕该院所作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请求撤销该院执行通知、驳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成立。8月2日,山东高院作出裁定,驳回金乡县政府的异议请求。
据刘先生介绍,在金乡县政府向山东高院提执行异议的同时,金乡县政府亦向金乡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东沃公司返还工程投资款551万元,并承担损失287万余元。次日,金乡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东沃公司应得执行款838万余元。该案曾定于6月4日开庭审理,但推迟至今未开庭。
8月20日,刘先生称,他从执行法官处获悉,金乡县政府不服山东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已向最高法申请复议。当日,澎湃新闻分别联系金乡县主要负责人无果,发短信亦未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