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忻州市忻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两款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不符。该公司随即启动对上述两款电动自行车召回计划,对已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全部换购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事关重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销售者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止购进不合格产品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广大消费者要到正规经营单位购买合格的产品,对所售产品的CCC标志、出厂合格证书、整车结构与相关配置、充电器、蓄电池、头盔等进行验证购买,确保使用安全。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以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及从事电动自行车改装活动的经营者为重点检查对象,紧盯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非法改装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全面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各类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