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比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需要出具本人户口簿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及撤回离婚申请的内容。
结婚登记只需身份证和签字声明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沿用20多年。根据该条例,内地居民结婚或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其中,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而根据本次征求意见稿,办理婚姻登记所需要的证件材料大为简化。办理结婚登记,只需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则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婚姻登记将取消地域限制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相关表述。
据了解,针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户分离较为普遍的现象,自2021年以来,我国开始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已逐步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进行了修正。去年,国务院同意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北京也成为试点地区之一。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规定的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比现行条例,事实上取消了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
不愿离婚 “冷静期”内可撤回申请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从2021年1月1日起,离婚程序中增加了30天的“冷静期”。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如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公众可登录民政部网站,或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反馈意见。据《北京晚报》
编辑:李明
审核: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