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造谣被判刑九个月,崂山法院宣判一起制造网络谣言案!

近日,崂山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制造网络谣言案,被告人霍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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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霍某某自快手APP下载异地水域水质浑浊,垃圾、鱼类漂浮在水面的视频,去除水印后添加“崂山区某村某水库旁边白沙河鱼都在岸边泛滥成灾了这鱼能吃吗”等文字,制作成内容为“白沙河环境污染”的虚假视频,并于2024年4月8日10时41分定位在崂山区某村将该虚假视频通过抖音发布。当日15时许,崂山区相关部门、街道及社区多名工作人员紧急赴现场排查,发现该视频中所发布的污染水体不在某村区域内,视频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
4月8日20时,被告人霍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截至其到案时,该虚假视频播放已16.5万次、转发799次、点赞652次、评论924条。
裁判结果:
经审理,被告人霍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因被告人主动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具备自首情节,综合考量本案中霍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国进入全民自媒体时代,学习、工作、生活都离不开网络,网民可以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账号在网络空间输出观点、分享生活,但部分网友为了博取关注,编发虚假造谣信息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互联网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并非“法外之地”。编造虚假信息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可能构成犯罪,广大网民应当依法依规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传谣,不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