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评丨压缩知假买假牟利空间,让惩罚性赔偿回归本质

潮新闻客户端 特约评论员 ​柯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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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视觉中国。

8月21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解释》共19条,相比较于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解释》增加了三条。《解释》细化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而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关于知假买假的争议,《解释》原则上支持消费者维权,但是对于带有牟利性质的知假买假等职业化打假行为则以“合理生活消费”予以限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涉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药品安全更是如此。为了加强食品和药品安全的保障,作为特殊的消费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针对经营者欺诈“退一赔三”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最低赔偿金额为1000元。

如此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确实大幅度提高,同时也给了一些人牟利的机会,滋生了一批所谓“职业打假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算是在法律上明确了“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定权利。

确实,相比较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职业打假人”无论是维权意识、法律知识还是产品知识都有显著优势,这样一批“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客观上对制假卖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也是极大的震慑。“职业打假人”之所以出现并能够生存下来,其根源还是在于“造假”“售假”,如果市场无假,自然就不会有打假了。

2013年的司法解释虽然并不否定“职业打假人”打假的权利,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一些“职业打假人”利用该规则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另外,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些法院对于“职业打假”的行为持负面看法,以其带有牟利性质,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导致此类案裁判不统一。

针对这些乱象,为了平衡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经营秩序,最高法2023年开始启动《解释》的制定工作。《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该条坚持了以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知假买假就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知假买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也可能知假买假,不能因为存在“职业打假人”,就将知假买假全盘否定。

之所以会出现知假买假的争议,很大程度上是这些“职业打假人”,利用“退一赔十”的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严重背离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律精神,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伞”,变成个别人的“生意经”。严重一点甚至出现恶意。此前有报道提及,个别“职业打假人”利用超市等经营者盘点不认真、不及时,故意将临期产品调换位置刻意制造过期产品,然后购买索赔。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则典型案例,明确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解释》同样也从四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两者一脉相承,其核心都是围绕“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而关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考量不仅仅局限于一次购买行为,对于连续购买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甚至连续索赔也会考虑之前已经支持的惩罚性赔偿额。

总之是大幅度压缩了知假买假的牟利空间,让食品药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回归其本质,保障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真实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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