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抢红包为何会涉赌?有群主因开设赌场罪获刑

近日,湖南长沙的刘女士(化名)因参与微信群抢红包赌博,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引发关注。记者梳理发现,在微信群抢红包构成赌博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组织者被判刑。
8月20日,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正常的社交互动中,微信群内的红包发放与抢取,通常不被视为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或参与抢红包,特别是当红包金额异常巨大,或者抢红包的规则设计明显带有赌博性质时,需警惕其可能涉及的违法风险。如果被认定为赌博,普通的参与者一般不构成赌博罪,但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女子抢红包涉赌 被罚500元
据上游新闻报道,近日,湖南长沙的刘女士因参与微信群抢红包赌博,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罚款500元。记者发现,类似刘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
今年3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发布一则类似案例。市民王女士收到一个微信好友申请,添加好友后,对方给王女士发送一个软件下载二维码,称里面每天都能“抢红包”。出于好奇,王女士下载一个名为“欢聊”的软件。注册账号后,有人便在该软件里联系王女士,并拉她进入多个聊天群。
相关聊天群里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发红包”的人为庄家,“抢红包”的人则为闲家。每次发红包,庄家会在红包封面标上一组数字:第一个数字表示红包总金额,第二个数字表示红包个数,第三个数字则为“雷”。群内人员抢红包后,金额尾数与“雷”一致的人即为“踩雷”,则要按红包总额的1.2倍返还给发红包的人。若运气好没有踩雷,抢到的红包便能收入囊中。王女士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她明知这是网络赌博,仍被这种“赌法”吸引,最终被警方抓获。
在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则案例中,当事人三次组建微信抢红包赌博群,最终被判构成开设赌场罪。
2024年2月2日至2月24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为赚取零用钱,三次组建微信抢红包赌博群,群主为苏某某。而后,苏某某制定赌博规则,在微信群内首先发红包的人在红包上备注金额及输的数字,抢到钱数的尾数与备注输的数字相同的人,则需以红包金额的1.5倍返还发红包的人。经查实,在这期间参赌人员交易流水达54123.98元,苏某某非法获利1700余元。最终,苏某某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律师说法
如此“抢红包”
需警惕涉嫌赌博
胡永平对记者表示,在正常的社交互动中,微信群内的红包发放与抢取,若基于娱乐、祝福或奖励等目的,且金额在合理范围内,通常不被视为违法行为。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或参与抢红包,特别是当红包金额异常巨大,或者抢红包的规则设计明显带有赌博性质时,需警惕其可能涉及的违法风险。
胡永平表示,普通的参与者,一般不构成赌博罪,但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建群抢红包或组织他人抢红包的人,则可能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胡永平介绍,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微信建群抢红包进行赌博活动,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无论是在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方式、专业化程度上,都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建群抢红包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同样表示,微信红包本身是一种社交和娱乐方式,但当其被用作赌博工具时,便可能触犯法律。微信群抢红包是否构成赌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营利目的、组织性规则、赌资规模及参与者的认知。
刘凯介绍道,具体来说,一是营利目的,如果微信群的抢红包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即群主或组织者从中获利,行为就构成赌博;二是规则的组织性,群内是否存在明确的赌博规则,参与者是否需要遵循这些规则进行游戏;三是赌资的规模和频率,抢红包的金额和频率也会影响是否构成赌博,如果参与者的赌资累积较大,且频繁进行此类活动,容易被认定为赌博;四是参与者的认知,参与者是否清楚自己参与的是赌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