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康瑞石材经营部被罚款 2 万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佛山市禅城区康瑞石材经营部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处人民币2万元整(¥20000 元)的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该单位正常生产,主要从事石材台面板生产,涂树脂工艺配套的“水帘柜+喷淋塔+UV 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已启动,但其中 UV 光解器的镇流器全部没有开启。2024 年 6 月 21 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完成 UV 光解器维修工作,UV 光解器正常运行。

佛山市禅城区康瑞石材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项及《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附件 1 序号§5.1,构成了上述违规行为。处人民币2万元整(¥20000 元)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禅城区康瑞石材经营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55747112H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佛禅环罚南字〔2024〕第12号
违法行为类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7日到“佛山市禅城区康瑞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正常生产,主要从事石材台面板生产,涂树脂工艺配套的“水帘柜+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已启动,但其中UV光解器的镇流器全部没有开启。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完成UV光解器维修工作,UV光解器正常运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项及《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附件1序号§5.1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2
处罚机关佛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