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持续推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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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旨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

02《通知》适用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过错的住宅项目。

03《通知》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提出了具体解决政策和方法,包括解决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等七种情形。

04此外,通知强调在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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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8月23日消息(记者安垚)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网站消息,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通知》明确,尊重历史,稳定连续,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克服“新官不理旧账”的惯性思维。《通知》适用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过错,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
《通知》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提出了具体解决政策和方法。
一是解决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经登记机关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市县相关机构代为申请办理;项目开发建设主体灭失,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者业主本人自行或者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提出申请办理。
二是解决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明确对项目无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建筑物超出批准宗地界址线建设、非住宅用地上建设住宅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住宅用地上批准配建商业服务设施、项目跨宗地建设及合宗时容积率和出让年限认定等5种情形的处置方式。
三是解决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按照“证办分离”的原则,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超容积率、未按要求建设配套设施等情形的项目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四是解决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房屋工程,明确了如何进行整改和补办手续。
五是解决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按“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费用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时点评估确定。
六是解决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问题。明确了补办的手续或等效文件的效力、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和土地信息不一致、土地用途为商住且年限为70年、土地分摊、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5类问题解决途径。
七是解决限购的问题。明确在限购政策出台前,购房人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按约定支付相应房款的,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以及付款凭证,补办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通知》强调,在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告。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闭环监管”堵塞漏洞,“疏堵结合”严控新增,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