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9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标准化创新发展奖补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对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开展标准化活动给予资金补助。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样品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补;对获得“黑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对验收合格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第十四条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单项奖补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 万元。(一)通知。省市场监管局每年下发申报标准化创新发展奖补资金项目的通知;(二)申报。申请奖补的单位向中直单位、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推荐单位)中的其中一个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包括:2.《黑龙江省标准化创新发展奖补资金项目申请表》;(三)推荐。推荐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经市政府同意后,择优向省市场局推荐;(四)评审、公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收到的奖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拟奖补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奖补拨付。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奖补文件,组织资金拨付。其中,中直单位、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奖补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被奖补单位;各市(地)推荐的奖补项目,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拨付奖补资金。
附:《黑龙江省标准化创新发展奖补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