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相约下乡打鸟,在车上用自制的气枪猎获了两只野生动物珠颈斑鸠,在归途中被民警发现。8月21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其中两名被告人日前被该院依法分别判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26日,营山县青年男子陈某先后邀约朋友冯某和方某下乡打鸟。当天下午2时许,冯某开车搭载陈某、方某从营山县城往清水乡方向行驶,当行至清水乡双井村、红岩村村道公路时,陈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气枪先后打死两只斑鸠,方某下车拾起这两只斑鸠放入车内。就在这时,他们发现后面有一辆警车驶来,因担心使用气枪打鸟的行为败露,便迅速驾车逃离了现场。途中陈某、方某分别把作案工具和两只斑鸠从车内丢弃到路边。
后面警车上是正在巡逻的营山县公安局民警,他们发现前面车辆上驾乘人员形迹可疑,随即将三人带回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调查,涉嫌非法狩猎罪的陈某、方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二人指认,办案民警在丢弃现场提取了两只斑鸠的尸体、一支气枪、一个内装196枚铅弹的圆形铁盒。经西华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两只斑鸠是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珠颈斑鸠,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元一只。
法院判决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气枪)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二被告人被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依法判处方某和陈某罚金3000元。冯某因情节轻微被另案处理。
南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非法狩猎如何定罪量刑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德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