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洛阳市洛宁县交警部门公布一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在该县县城,12岁的梁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长虹路由南向北行驶,其间边骑车边看手机。此时,前方的程某正要在路边停放电动自行车,梁某没有注意,撞上了程某电动车的尾部,造成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梁某因未年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终,由梁某监护人赔偿对方。
交警提醒,未满12周岁不可驾驶自行车上路;未满16周岁,不可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
来源:洛报融媒·洛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