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布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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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公布2024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限为4227元/月,上限为21133元/月,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0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03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04各地、各部门需强化协同配合,精心实施部署,做好社保费系统配置和征缴服务,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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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我省2024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4227元/月,上限为21133元/月,适用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

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通知明确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通知要求

各地要强化协同配合,积极宣传引导,精心实施部署,做好社保费系统配置和征缴服务,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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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布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上下限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4〕196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发布我省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2023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044.38元/月,以此核定2024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1133元/月,下限为4227元/月。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三、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已离职人员经本人和原参保单位申请可调整2024年缴费基数。

四、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精心实施部署,积极宣传、引导参保单位及职工按规定申报缴费,稳妥开展2024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做好社保费系统配置和征缴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1日



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政策问答

01
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国家规定,我省自2019年5月以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确定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4年,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数据,加权计算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并以此确定我省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02
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答:我省2023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044.38元/月,以此核定2024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1133元/月,下限为4227元/月。

03
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04
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涉及哪些参保单位及职工?

答:按照国家规定,参保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保底和300%限高。即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作为本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缴费基数上限作为本人缴费基数。因此,缴费基数上下限仅涉及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参保职工及单位。

例如:甲同志,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300元,高于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4227元/月,则该同志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为4300元/月,不受缴费基数下限的影响。

乙同志,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低于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4227元/月,则该同志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基数下限保底,为4227元/月。

丙同志,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3000元,高于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21133元/月,则该同志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基数上限限高,为21133元/月。



05
灵活就业人员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月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国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今年我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4227元和21133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不同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24年月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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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缴费基数不限于上述表格列举数据,仅供政策解读参考。

我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24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2024年缴费基数下限缴纳。


06
对于需要调整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是否需要在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一次性结算到位?

答: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特别提示的是,参保单位可选择分次补缴的方式,避免集中补缴带来的资金压力。


07
关于已离职人员经本人和原参保单位申请可调整2024年缴费基数。

答: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已离职人员经商原用人单位后,其2024年缴费基数调整由原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

来源:“安徽人社”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