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房子被查封!莒南法院案例

原标题:【法官说法】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可否获支持?

案情回顾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7日裁定查封某房屋。

经查,刘某与临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购买了案涉房屋。2023年12月8日,刘某与案外人程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案涉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程某。协议签订后,程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案涉房屋。截至法院查封案涉房屋时,被执行人刘某未取得房屋的权属证书,案外人程某亦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买受人程某以其系案涉房屋权利人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并非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不动产,程某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故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收到异议裁定后,程某未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