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开学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家长希望孩子能去一个好学校,从而有一个好前途的迫切心理,谎称有门路,交钱就可以帮忙办理择校,实则是骗局。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至8月,被告人吕某谎称可以给被害人王某的孩子办理昌吉某小学的就读事宜,骗取王某人两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眼看将要开学,王某多次催促,吕某始终以各种理由安抚王某,直至开学后,王某的孩子也未能去该小学就读,王某发现自己被骗后,要求吕某退还钱款,但吕某仅退还王某6千余元,王某遂报警处理。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作为父母都希望孩子们能接受最好的教育,希望孩子们能赢在起跑线,除了拼学区,还有一些家长,如本案中的王某试图通过“托关系”帮助解决孩子入学问题,骗子正是抓住了这一心理,所以切莫让开学季变成“诈骗季”,家长应从官方正规渠道获取升学和转学相关信息,莫走“旁门左道”,遇到“收费项目”一定要谨慎对待、仔细核实,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学财两空”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