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40余万元,厦门一公司突然人去楼空!大股东竟是89岁老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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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厦门一家公司已人去楼空,追讨40余万元欠款,发现现老板竟是89岁老太太。

02公司原经营地点已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为高龄老人,前股东小石、小徐转让股权价格为0元。

03由于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阿华等五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04法院判决追加现股东老傅和老石、前股东小石和小徐为公司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5最终,前股东小石、小徐名下财产被查封、冻结,一周内履行完毕四十余万元欠款,五件执行案件一揽子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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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公司突然人去楼空,追讨血汗钱时,竟然发现现老板居然是高龄老太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如今“爆雷”的公司可真不少,无论是加盟开店,还是预付式消费,不少人遭遇过公司倒闭、老板跑路、钱要不回来的窘境。然而,这时想起诉公司,却发现公司早已成了空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想找老板解决,可法定代表人不知何时居然悄摸摸变了人;想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可他们的股权已转让给了“职业背债人”或是高龄老头老太。面对股东恶意逃废债的情况,如何才能讨回自己的血汗钱呢?
近日,厦门思明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
追讨40余万元
公司原本的经营地点却人去楼空
申请执行人阿华等五人依据生效判决,向思明法院申请执行,要求W公司支付销售款并退还加盟费保证金等共计40余万元。
经法院依法查控,发现W公司(化名)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原本的经营地点也已人去楼空。
执行法官始终联系不上该公司的负责人,只好进一步查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身份信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法定代表人是1935年出生的傅奶奶,持股比例90%,其余股权则在同样高龄的老石名下。
阿华向执行法官道出满腹苦水:“这家公司的老板本来是一对年轻夫妻,名下有车有房,还是有实力的,后来陆续陷入诉讼,他们立马转让了持有的股权,公司不开了,人也失联了,欠的钱也不知道从何讨起,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我们压根不认识!”
执行法官发现“秘密”
追加前股东和现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官马上调取了相关商事登记资料,结合申请执行人的叙述,顿时了然。
该公司的前股东小石、小徐转让股权的价格均为0元,极有可能是故意将股权转让给高龄老人以逃避债务。但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现阶段暂不能对股东、更别说是前股东,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因该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阿华等五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执行法官的努力没有停止。
在执行法官引导下,阿华等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公司的前股东小石、小徐及现股东老傅、老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前股东名下有多套房产、多部汽车
一周内履行完毕40余万元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W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而现股东老傅、老石尚未履行缴纳出资义务,二人不能以出资期限未满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作为公司的原股东,小石、小徐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且在与阿华等人发生债务纠纷后,以0元价格转让股权,明显存在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判决,追加现股东老傅和老石、前股东小石和小徐为公司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出资的范围内,对W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了上述判决,之前终本的案件当即恢复执行。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新旧四名股东均列为被执行人,依法查控其个人名下财产。
果然不出所料。前股东小石、小徐名下有多套房产、多部汽车,近十万元存款,还持有价值不低的股票。
对二人名下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早已离开福建的小石和小徐很快委托律师前来法院处理本案还款事宜,和阿华等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在一周内迅速履行完毕四十余万元欠款,五件执行案件一揽子执行完毕,达到“终本清仓”的效果。
法官说法:
如何防止原股东“金蝉脱壳”?
法官说,在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下,股东承诺认缴出资数额巨大、缴付期限过长等现象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设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常态化,更好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虽然对于出资期限未到期就转让股权的行为,法律并未禁止,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可以退出公司,由新股东进入公司并继续承担相应的缴纳出资义务。但股东在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义务,保证公司不沦为股东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因此,股东在转让持有的股权时应当善意谨慎,不能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原股东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以股权转让行“金蝉脱壳”,为避免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原股东仍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