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要求;
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城市落户条件;
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
完善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制度;
人口净流入省份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落实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市倾斜政策;
发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的支持作用;
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
合理安排人口净流入城市义务教育校舍、保障性住房等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