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一男子非法捕捞“小河鱼”获刑

怀化日报全媒体讯  保护水生生物不断恢复和发展,推动原生态最美山乡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人人有责。然而,却有一些人为满足口腹之欲,铤而走险,进行非法捕捞。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非法所得626元上缴国库。同时与其余被告按照民事公益诉讼中确定的生态补偿方案,共同支付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26880元。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吴某某邀约他人乘坐塑料小船,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刺网,在新晃波洲镇某某河水域非法捕捞十余次,捕获鲤鱼等多种水产品224斤,其中大部分自行食用或赠送他人,部分予以出售,获利626元。2024年4月,吴某某主动投案。经新晃农业农村局认定,吴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规定中禁止使用的渔具。经评估,吴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共计人民币268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且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刑事判决。同时吴某某等人的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了较大的破坏,严重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破坏了水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吴某某等人承担上述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院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张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