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住柳州一酒店,在地下停车场摔伤,谁担责?

入住柳州市某酒店的韦女士,在酒店提供的地下停车场取车时,因光线不足没能看清坡道,不慎摔倒受伤。事后,她将酒店经营者和停车场管理者诉至法院索赔。前不久,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女子停车场摔伤后起诉索赔



2023年8月8日至9日,韦女士入住了柳州市一家酒店,并将汽车停在酒店提供的地下停车场。8月9日,她到停车场取车,却因光线不足看不清坡道,在负一楼电梯厅与停车场入口衔接处的坡道中段边缘踏空摔倒,双膝受伤,裤子和手机受损。韦女士摔伤后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出警并做了记录。


事发当天,韦女士因公务返回南宁,到南宁某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双膝关节腔及髌上囊少量积液,需要全休3天。她把手机拿到手机授权服务中心维修,花费779元。




韦女士认为,酒店经营者和地下停车场的管理者广西某建设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今年1月,韦女士向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酒店和建设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手机修理费和裤子损失合计2867元。



停车场管理者辩称已尽到相关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建设公司辩称,公司已在停车场进电梯的入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韦女士摔倒后,公司人员积极扶她休息,问她是否需要帮助,已经尽到了安保义务。


酒店则称,韦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主要责任,应注意规避风险,保证自身安全。




根据韦女士提交的现场照片,事发时该坡道与周围地面粉刷成同样的绿色,且自电梯厅往停车场方向的坡道入口处的墙面、地面处均未见提示此处有坡道的标识。



法院判决停车场管理者担责八成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方应当预见坡道与地面同色容易引起视觉误差,属于设施瑕疵,客观上增加了使用人员因此摔倒的风险。建设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韦女士摔倒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韦女士没有证据证明酒店是停车场的所有权人,或与建设公司对停车场存在共同管理的关系,没有证据证实酒店对其摔倒是否存在过错,她要求酒店对其摔伤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韦女士作为意识健全的成年人,步行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自身也有过错。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建设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韦女士自身承担20%的责任。经法院核算,韦女士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676元。建设公司应向韦女士赔偿2140.8元,余下部分由韦女士自行承担。



前不久,柳南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建设公司向韦女士赔偿2140.8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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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今报记者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