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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道峰
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民事活动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关键。但抵押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如果该抵押物上已有其他债权人对该抵押物进行了查封,此时抵押权人如何对被查封的财产实现权利呢?近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妥善执行完毕一起这样的案件,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权利。
2023年10月,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某银行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应当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等291947.18元,如张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某银行可就张某位于某小区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被告张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继续偿还)。
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某银行向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2024年7月2日,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以第二顺位轮候查封张某名下的某小区的抵押房产。
据了解,该处房产已于2023年7月13日被某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某区人民法院查封该房产已一年有余,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二顺位轮候查封,无权对涉案房产进行处分,影响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
为尽快处置查封房产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向某区人民法院送达《商请移送函》,商请将该查封房产移送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征求首封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出具《移送复函》,同意由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处分。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很快对抵押房产进行了评估及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成交。
收到拍卖价款后,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拍卖款进行了分配,在缴纳执行费、对某银行足额清偿后,将剩余案款过付至某区人民法院,用于赔偿相应的申请执行人。
负责此案的执行法官谢玉滨说,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对被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是轮候查封,此时,首封法院若已对被查封的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抵押权人可以向首封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首封法院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且查封时间已超过六十日,那么优先债权法院可以通过“商请移送”的方式商请首封法院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该执行方法有效预防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因轮候查封而无权处置财产的被动局面,既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又给首封法院留有六十日的执行期限,兼顾了首封法院的执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