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处理打架纠纷时只询问一方,被认为是偏袒遭砍伤,法院多方调解化解矛盾

“我不应该那么冲动,感谢你们宽大处理。”  “感谢你们的辛勤付出,这应该是最好的结果。”二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官表示感谢。近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考虑到本案涉及的是村民砍伤村干部的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处理不当将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遂协同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情理结合,以理释法,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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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系罪犯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之一。吴某某认为在其与刘某某打架过程中,村干部吴某虽在案发现场却没有制止,且公安民警来村里走访调查时,被害人村书记杜某某带公安民警只向刘某某的兄弟询问了解情况,未询问其他在场人员,因此认为两人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有意偏袒刘某某而怀恨在心。2023年12月18日,吴某某闯入村委会会议现场,持刀将杜某某砍伤,并将吴某打伤。经鉴定,杜某某、吴某二人均构成轻微伤。检察机关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后,杜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一审法院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判令吴某某赔偿被害人杜某某的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吴某某不服,上诉至邵阳中院。
二审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耐心细致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为化解吴某某心中积怨,承办法官及时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会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地镇党委副书记参与调解,期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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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吴某某情绪激动,声称:“他们有错在先,我是不会调解的,大不了坐牢。”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当即将吴某某引到一旁的调解室,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理,做吴某某的思想工作,镇党委副书记针对吴某某对村里提出的相关诉求一一解答。
经过释法明理,吴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了检讨书,向杜某某诚恳道歉并当场兑付经济损失赔偿款,杜某某也在既定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并对吴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双方握手言和。当地司法局经调查评估亦建议对吴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吴某某二审期间的认罪悔罪态度,邵阳中院对吴某某依法宣告缓刑。
潇湘晨报综合邵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