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最新人事任免

庐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庐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庐江县人民政府县长周天斌提请,2024年8月30日,庐江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任命王成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特此公告


庐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庐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庐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2024年8月30日,庐江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任命马戈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主任。

同意接受江胜辞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特此公告


庐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8月30日,庐江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同意接受王尚中辞去庐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关于刘红稳等工作职务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庐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8月30日,庐江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任命刘红稳为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陈友海的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庐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8月30日,庐江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任命张燕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王红兵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宛海学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徐广、朱永宏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关于任命丁玲等为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庐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8月30日,庐江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任命: 丁  玲、万  丽、王  飞、王  艳、王  健、王  敏、王  琴、王  瑞、王  腾、王小雯、王飞龙、王玉玲、王佑权、王国强、王和平、王根培、王爱群、方  超、方义才、邓海云、左冬梅、卢  宇、卢  萍、叶明正、代建业、邢世庆、朱少军、朱长勤、朱玉萍、朱明奎、朱宝平、朱雪晴、伍海彪、刘  林、刘  玲、刘  海、刘  晗、刘世华、刘丽红、刘园园、刘和平、刘雪飞、刘朝宏、江  丽、江林生、江学凤、汤玉霞、汤克来、许  欣、许  铭、许文娟、许玉成、许冬梅、许鑫宇、孙业芳、孙国权、孙晓慧、芮江丽、苏  杰、苏桂芳、李  涛、李  燕、李玉兰、李宏兵、李泽扬、李晓华、李海峰、杨迎春、吴长宏、吴多俊、吴金康、吴海生、吴静松、何  皓、何玉蕾、何业靖、何昌斌、汪小琪、汪启后、汪青枝、汪晶晶、沈玉菊、张  正、张  伟、张  佳、张  勇、张  章、张大报、张小花、张元芬、张少正、张成发、张后玲、张丽君、张佑胜、张宏宇、张启洋、张建国、张爱平、张爱群、张海霞、张彩霞、张腊英、张翠霞、张鹤松、张巍巍、陈  俊、陈  勇、陈小玲、范贵荣、罗  菊、周  波、周亚军、周彬彬、周晶晶、郑  奎、郑世宝、郑先报、郑晓霞、郑翠娥、宛志鹏、房晓芳、赵宏宇、赵爱梅、赵宸宇、胡业虎、胡华林、胡周洁、查玉琼、钟正勤、钟东方、钟华法、钟福书、施  旋、洪  敏、洪奇超、宫文丽、姚乐生、姚则萍、姚晓春、袁良芳、袁贤忠、莫  炎、莫秋明、夏  林、夏庆林、夏兴松、夏明武、夏维忠、夏蔚秀、钱  锴、钱圣凤、钱青华、钱明生、钱婉娟、徐  娟、徐一帆、徐义华、徐东升、徐立新、徐永青、徐迎亚、徐其友、徐金云、徐春生、徐济春、徐雁飞、徐晶晶、高  枫、高  洋、高文菊、郭小菱、郭金艳、郭敏敏、唐  微、唐  磊、唐尚萍、谈常青、陶玉萍、黄  杰、黄林龙、黄国九、黄莉娟、黄梦尧、梅华胜、曹可萍、曹金柱、崔宏霞、章  涓、彭  飞、葛继农、喻  瑜、程士情、谢  蓉、詹  成、詹意芳、鲍方旭、鲍金玲、鲍城敏、廉艳敏、熊言杰、潘  勇、魏居舟、魏晓旭等204人为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关于王红兵等工作职务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庐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8月30日,庐江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任命王红兵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凌友祥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免去刘家信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