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应该这样做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自媒体平台为人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但也并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如果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消息,除了可能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前,满脸愁容的居民王女士来到了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她说,有人在网络上散布自己的谣言,这种行为对她的身心和家庭都造成了很大伤害。


面对这种情况,她想维权又不知道怎么做,希望能够得到专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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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判定行为是否侵害名誉权?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行为人行为违法: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3.存在损害后果: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主要有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问:名誉权受损应该如何维护?

答:名誉权受损时,维护的方式如下:


1.当事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可以请求侵权人更正或者删除侵权信息;或向相关信息发布平台予以投诉,要求更正或删除。


3.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问:民法典规定名誉权侵权诉讼时效多久?

答: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也有例外规定。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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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建议



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遭受名誉权损害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法援律师建议,一旦遇到此类问题,受侵害当事人应马上联系平台要求立刻删除相关内容。产生纠纷后可以投诉或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要及时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处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地址:华阳路112号2号楼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