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对这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打击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关于开展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落实自治区、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关于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部署,切实整顿规范伊金霍洛旗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一步巩固伊金霍洛旗矿业秩序平稳向好态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对非法采矿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开采者提供电力、民爆物品、工具设备、存储场地以及“探、采、挖、洗、选、运”等便利,否则将依法从严查处并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非法开采设备。


(五)对参与、包庇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将移交旗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无证开采、无证勘查、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矿;未按照批准矿种或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私挖盗采砂石、粘土、煤炭等矿产资源;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以工程建设名义或利用工厂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对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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