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罚款 3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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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多项违规行为被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罚款36万元。

02其中包括采空区未及时封闭、隔爆水棚使用铁丝直接捆绑、隔爆水袋水量不足等问题。

03该公司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

04为此,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合并罚款人民币36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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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多项违规行为,被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予以处罚。

据公告内容,1.东九采区 30 层右三片工作面 2023 年 12 月 15 日回采结束,其运输巷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进行封闭,采空区未及时封闭;2.西二采区 18 层采区回风上山、左倾斜一片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隔爆水棚采用铁丝直接捆绑;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有 3 个隔爆水袋水量不足;3.东九采区轨道下山三片两道风门中间托压绳轮(辊)损坏;4.东九采区轨道下山下部车场道岔尖向上 5~15m 处缺设 1 组跑车防护装置;北三轨道上山未装设挡车栏;5.东九下延绞车钢丝绳缺少每季度 1/4 绳圈检查记录;6.西二 18 层左倾斜一片顺槽皮带机头向后 3m 处高架下未安设防护网;7.东九下山采区 30 层左一片 6 号支巷皮带、东翼第 3 台皮带机头行人跨越皮带处缺设行人过桥;皮带上有杂物;8.东三里采区变电所未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9.东三里采区变电所 7#与 8#低压开关距离过近,连接电缆死弯;10.东三里部采区变电所后门未设置防火铁门,两道风门门框、门扇均为木质;11.矿井主隔爆装置设置不全(东三里部皮带巷、回风巷、北部采区轨道巷、回风巷等区域均未设置隔爆装置)。

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6.5.2.6;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17.6.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GB51179-2016)4.4.3.1、4.4.3.5;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煤矿用运输绞车安全检验规范》(AQ1030—2007)5.2.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2.3.6;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GB 50416-2007)2.0.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6.5.1.1 的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合并罚款人民币36万元整(¥360,00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7726002766
法定代表人宫延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安监)煤安罚〔2024〕108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6.5.2.6;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10)17.6.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GB51179-2016)4.4.3.1、4.4.3.5;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煤矿用运输绞车安全检验规范》(AQ1030—2007)5.2.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2.3.6;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GB 50416-2007)2.0.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6.5.1.1 的规定
违法事实1.东九采区30层右三片工作面2023年12月15日回采结束,其运输巷于2024年4月17日进行封闭,采空区未及时封闭;2.西二采区18层采区回风上山、左倾斜一片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隔爆水棚采用铁丝直接捆绑;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有3个隔爆水袋水量不足;3.东九采区轨道下山三片两道风门中间托压绳轮(辊)损坏;4.东九采区轨道下山下部车场道岔尖向上5~15m处缺设1组跑车防护装置;北三轨道上山未装设挡车栏;5.东九下延绞车钢丝绳缺少每季度1/4绳圈检查记录;6.西二18层左倾斜一片顺槽皮带机头向后3m处高架下未安设防护网;7.东九下山采区30层左一片6号支巷皮带、东翼第3台皮带机头行人跨越皮带处缺设行人过桥;皮带上有杂物;8.东三里采区变电所未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9.东三里采区变电所7#与8#低压开关距离过近,连接电缆死弯;10.东三里部采区变电所后门未设置防火铁门,两道风门门框、门扇均为木质;11.矿井主隔爆装置设置不全(东三里部皮带巷、回风巷、北部采区轨道巷、回风巷等区域均未设置隔爆装置)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六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1.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2.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3.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4.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合并对煤矿处陆万元罚款(¥60,000.00);5.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6.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7.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8.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9.对煤矿叁万元罚款(¥30,000.00);10.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11.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3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03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7-09-03
处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