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邹艳青:
有些员工的工资没有发放到位,还有一部分工资发了,但发放对象不是该电子公司的员工。
公司清查发现,人事薪酬专员严某有重大嫌疑,该电子公司为某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工资均由总公司发放。工作期间,严某发现总公司财务只会确认工资汇总表上是否有领导签字审批,并不会审核工资表实际内容。
随后,他找到自己的助理念某和同学易某,让同学易某提供他人的银行卡等信息,让助理在制作离职员工工资汇总表时,用这些信息来冒充公司的离职员工,通过PS领导签字的方式,领取离职工资以及补偿金。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邹艳青:
重新再做一张离职工资的明细表和汇总表,在里面增加了很多不是公司员工的社会人员。钱发下来之后,到了相应人员的银行卡内,之后再由他的同案犯,将银行卡内的钱转账给严某。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邹艳青:
助理获利70万左右。一个月多核算15到20个假员工的工资,总公司对于太仓分公司的人员管理不是很到位,而且对于公司的人员的录用并不是很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