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9月8日讯(记者 赵昕睿)深交所在一周内连续对多名中介机构及发行人出具罚单,除“双罚”情形多有出现外,已撤回被终止审核的IPO也无法逃脱监管处罚。
9月6日晚,深交所共开出5张罚单,其中2张均与发行人科瑞德(四川科瑞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情形有关。深交所官网显示,科瑞德于今年2月8日因主动撤回,已被终止审核。
无独有偶,9月4日,深交所发布3张罚单,分别开给了拟IPO企业赛克赛斯及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邹方明,公司总经理、董事柏桓,财务总监郑学刚;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及项目保荐代表人韦健涵、朱文杰;信永中和会计所及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毕强、燕进均开出了被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罚单中也同样提到了赛克赛斯的高推广费问题,公司在聘请CSO推广服务商开展调研与咨询、学术推广、展览与宣传及会议会务等推广活动,2020-2022年各期业务推广费分别为1.29亿元、2.04亿元、1.74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4.62%、46.72%、39.95%。
医药制造业销售费用金额大
根据罚单,深交所于2022年6月6日受理了科瑞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25860.08万元、32651.40万元、43592.42万元及27307.92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46.39%、47.44%、48.03%及48.15%。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由市场推广费和职工薪酬构成,两者合计占比分别达到销售费用的85.43%、89.05%、89.95%及90.28%。深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存在以下销售费用相关内控不规范问题:
一是部分费用实际结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发行人与推广服务商签订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以签订《推广服务费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但发行人与推广服务商在实际结算时并未签订《推广服务费结算单》,与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不一致,发行人未能提供合理证明材料。
二是部分会务费报销附件不规范。发行人2019年至2022年线上会议部分推广费报销所附材料不完整,不能充分反映会议情况。
发行人属于医药制造业,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金额大、销售费用占比高。公司不仅未严格执行结算协议约定,对相关推广活动产生的销售费用的报销流程未达到规范有效的基本要求,并且销售费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与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情况不相符。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及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陈刚及财务总监何桃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因此,深交所决定对陈刚及何桃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此外,深交所要求发行人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广发证券两名保荐人被出具书面警示
同日,深交所对负责科瑞德保荐业务的两名保荐代表人魏妩菡、李映文也出具了监管函,所属保荐机构则为广发证券。
结合科瑞德存在的两项销售费用相关内控不规范问题,经查,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两名保荐人未结合发行人业务特点充分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执行有效性,未能发现发行人销售费用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规范。
此外,罚单提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的“发行人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的核查意见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也不符。
根据发行人首轮问询函,涉及财务内控问题答复时,保荐机构分别进行了9项核查程序,包括核查票据明细账、发行人银行流水及账单、发行人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等;最终给出的核查意见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根据上述情形,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魏妩菡、李映文并未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决定对两名保荐人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在严把上市关口的背景下,除发行人不断受到处罚外,因拟上市项目被罚的保荐代表人也不在少数。
根据易董,2024年以来,共计有83名保荐代表人受到处罚,涉及18家券商。包括招商证券、民生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东莞证券、海通证券、中原证券、华英证券、华西证券、第一创业、国海证券、浙商证券、华泰联合、国投证券、国信证券、平安证券、东方证券以及广发证券。从保荐代表人违规类型来看,多数为尽职调查不规范、未能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其中,中信建投收到监管处罚最多,共计8张罚单,其余依次为海通证券(6张)、中信证券(4张)、华西证券(4张),剩余券商皆为1-2张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年内共有6名保荐代表人处罚情况较为突出。8月30日,中信建投因在紫晶存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承销项目中存在多项未审慎核查的情形,邱荣辉、刘能清作为保荐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被广东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后被采取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5月14日,华西证券的张然、刘静芳作为金通灵2019年非公开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因未勤勉尽责,被江苏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采取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3月29日,浙商证券的李婧晖、王一鸣作为星星冷链的保荐代表人,因存在多项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最终被上交所予以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