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8月查处8起旅游市场案件

9月10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通报8月份旅游市场案件查处情况,2024年8月份,市、区(市)两级旅游执法部门,结合夏季特点及日常工作要求,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执法检查,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经对8月份全市旅游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统计,由市级文化执法部门及各区(市)共查处旅游案件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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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3起

1.山东心悦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从事领队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和《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序号5从轻阶次之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刘某浩,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从事领队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和《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序号5从轻阶次之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迟某龙,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领队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和《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序号18从轻阶次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崂山区3起

1.郭某涵,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参照《山东省旅游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项之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赵某玉,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参照《山东省旅游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项之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青岛海之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违反了《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8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西海岸新区(黄岛)2起

1.青岛缘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夏某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102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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