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在校大学生被抓:“待宰的羊”如何成了“吃羊的狼”?

近日,一则新闻悄然登上热搜,并引发了大家的热议,那就是6名在校大学生假冒明星对“粉丝”进行诈骗,涉案金额达到了数十万元。
事件的起因源于上海警方接到的一个报警电话:一个12岁的孩子在浏览短视频时发现了自己“爱豆”的私人社交账号,但添加后却被对方告知他涉嫌泄露明星私人社交账号,要其承担法律责任。
之后的故事,相信大家都能猜到了,那就是要求受害人转账以提供“信用证明”,最终造成孩子爷爷损失1.1万元。
最后,警方在多方警力配合下破获了该案,但让大家难以置信的是——被抓获的6名嫌疑人竟然都是在校大学生,他们在明知这种行为是为境外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了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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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新闻真的让很多小伙伴们惊呆了:一直被当成“韭菜”、“待宰羔羊”的大学生怎么一举成为“吃羊的狼”了呢?
因为,在大家的印象中,大学生因为身处校园、与社会接触不多,更容易被骗和被实施经济型犯罪,如刷单、裸贷等针对的对象都是在校大学生。
但其实近年来,大学生参与的诈骗等“经济型犯罪”早就屡见不鲜。
如内蒙古乌兰察布董某组织学生帮助诈骗团伙发送诈骗短信,共获利3779元。辽宁伊某翔组织刘某奇(辽宁省朝阳市向东高级技工学校学生)、曹某坤(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生)等人在网上建立QQ明星粉丝群,以开展明星福利活动为幌子,实施9起诈骗案,涉案资金98500元,非法获利40400元。
而湖北省随州市江某天等10余名在校学生,通过支付宝添加好友并拉进指定群聊的方式“引流”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便利,共获利3.5万余元。甘肃省武威市祁某文(18岁,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得知为诈骗团伙架设通信传输设备可谋取高额利益的渠道后,拉拢同学、朋友通过境外网络通讯软件与诈骗团伙联系,进而搭建“简易组网GOIP”设备冒充“公检法”向全国多地拨打电话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共获利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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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诈骗行为和案件都有大学生的身影,并且有个特点:大学生都是被犯罪分子甚至境外机构利用,进而实施了犯罪活动。
那么作为有知识、懂法律的在校大学生,在国家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大形势下,为何依然参与了这些犯罪活动呢?在我看来,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个:
第一、利益诱惑与消费压力
不得不承认,利益诱惑是大学生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重要驱动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面临的消费压力日益增大。他们正处于青春年华,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消费欲望强烈,但往往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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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对金钱的渴望,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们参与到电信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中来。例如,有的犯罪分子承诺提供“低成本、高收入”的兼职机会,让大学生通过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方式,为电信诈骗提供作案工具。这些看似简单的行为,实则是将自己置于法律的边缘,甚至直接触犯了法律。
第二、法治观念淡薄与法律知识缺失
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知识缺失也是导致大学生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我国的教育体系一直强调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高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导致大学生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他们往往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识不足,对违法行为的后果缺乏足够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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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接触法律知识的机会有限,他们的法律知识往往停留在表面,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犯罪手段。因此,在面对不法分子的诱惑时,他们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第三、从众心理与犯罪亚文化的影响
从众心理和犯罪亚文化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渴望被群体接纳和认同,因此很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当身边的同学、朋友甚至老师都在谈论某种“赚钱快”的方式时,他们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往往会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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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一些犯罪亚文化的形成和传播也加剧了这一现象。在这些亚文化中,犯罪行为被美化、合理化甚至神圣化,使得一些大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这种扭曲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除以上3点外,社会转型期的复杂因素也为大学生参与经济犯罪提供了土壤。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和监管空白,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给打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而大学生作为时代的弄潮儿,往往更容易接触到这些新型犯罪手段,并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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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综合来看:大学生在这些犯罪活动中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大学生参与或帮助犯罪分子、境外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等经济犯罪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对大学生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