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天下无诈”的恢恢法网——聚焦《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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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本刊记者 常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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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公安部部署云南省公安机关与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边境警务执法合作,成功抓获了307名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网上在逃人员20名。目前,全部嫌疑人已被移交中国。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花样百出,逐渐呈现出向境外转移的特征。“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持续高发,犯罪形势严峻复杂,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晓燕指出。
针对实践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布“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需要。
从境内到境外
“资产解冻”、冒充熟人、“AI换脸”……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日渐猖獗,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与传统诈骗相比,电信网络诈骗利用技术手段钻管理上的漏洞,通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业交易等实施精准诈骗,逐渐呈现组织化、链条化、精准化等特征,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协作犯罪。
据有关媒体报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我国台湾地区,最初流行的套路是告知人们“中奖”并要求缴税。2000年前后,东南沿海省份有人学会此类骗术后,便开始行骗。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逐渐扩散到各地。2008年之后,全国各地陆续进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期。近几年,随着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出现和发展,新的诈骗手法应运而生,且不断演变升级,令公众防不胜防。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侦查难、取证难、管辖难、认定难、追赃难等问题。
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发生在山东的“徐玉玉案”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该案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陈文辉与其他6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冒充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骗取他人钱款。徐玉玉在被骗取大学费用9900元之后,因心跳骤停离世。
2017年7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诈骗团伙7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陈文辉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严惩处。这是人民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为进一步解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据了解,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3.1万余件,判处被告人6.4万余名,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开始施行。该法涉及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全方位筑牢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治“防火墙”。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8月以来,电信网络诈骗发案数量持续下降。
然而,随着国内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持续打击和治理,境内大批诈骗窝点加速向境外转移,并对我国境内人员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重拳打击境外“电诈”
2023年,一部揭秘境外网络诈骗的犯罪电影《孤注一掷》让人们第一次直观地感受到境外网络诈骗犯罪的黑暗与残忍。从寻找诈骗对象、筛选、沟通、诱导到实施诈骗或敲诈,犯罪分子的手段令人防不胜防。
“随着境外犯罪集团对抗能力不断增强,犯罪手段持续升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治理难度日益增加,实践中出现的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给打击该类犯罪带来严峻挑战。”葛晓燕介绍。
据了解,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组织化日趋明显;二是境外诈骗窝点呈现园区化特征;三是犯罪工具不断升级;四是诈骗手法加速翻新。
“犯罪集团及团伙大肆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除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外,有的还对境外其他地区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有的团伙混合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部分园区在管理控制成员的过程中肆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有境内人员受到境外犯罪组织招募或诱惑,偷越国(边)境参加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极其严重。”葛晓燕说。
“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防管控建’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胡春健介绍,为进一步彰显政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展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积极作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各类骗局的意识和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0件,其中包括4件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重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件。该批典型案例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办案机关锚定“关键少数”,突出打击重点,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以及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和个人。
——坚持分类处置,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特别是公司化运作的诈骗集团,办案机关注重分类分层处理,区分犯罪链条上不同环节行为的性质,准确认定不同层级人员的刑事责任。10件案例均将犯罪集团内部职务头衔作为分层处理的重要参考,同时结合行为人参与时间、犯罪金额、一贯表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况,综合认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诉讼过程充分彰显公平正义。办案机关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积极追赃挽损,努力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追赃挽损工作直接关乎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也是“打财断血”、从严惩治犯罪的必然要求。办案机关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积极调查犯罪集团成员及其家属的财产情况,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针对实践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打击治理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经深入调研、反复会商,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意见》。
据了解,《意见》共三部分16条,规定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程序规定、政策把握、追赃挽损等。
“《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即坚持总体从严,彰显严惩立场;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需求;坚持依法打击,确保不枉不纵;强化追赃挽损,维护财产权益。”葛晓燕介绍。
“《意见》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犯罪集团认定、诈骗金额查证和人员案件关联等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问题,为进一步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说。
“从当前案件办理情况来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组织呈现新形态,零散、点状式的独立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以‘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为幌子的超大犯罪集团。”胡春健介绍。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认定难题,《意见》第4条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条件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者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
“这将有利于办案机关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为犯罪事实认定和刑事责任追究夯实基础。”胡春健说。
此外,由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法加速迭代翻新,犯罪工具境外化、高度智能化,技术对抗不断加剧升级,犯罪事实查证难度加大,往往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数额,按照传统思路,诈骗金额难以认定。“针对这一问题,《意见》第5条作出规定,对于跨境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以依据账户交易记录、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胡春健说。
同时,《意见》对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的追赃挽损工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葛晓燕介绍:“《意见》第15条强调,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同时,针对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幕后‘金主’、其他组织者、领导者逃匿境外问题,《意见》第16条还对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提示性规定,引导办案机关积极适用,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集中打击涉缅北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成效显著,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入司法处理环节。对于如何依法从严打击该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翟超表示:“司法办案中,要‘出重拳,下重手’,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以及幕后‘金主’,对于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蛇头’,为诈骗集团提供转账协助的‘卡头’和行业‘内鬼’,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危害对象和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人员和累犯、惯犯,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从定罪量刑、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实从严要求。对于跨境实施的拐卖人口、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绝不手软,依法判处重刑。”
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力推进“打防管控建”各项工作措施,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积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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