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咸宁报道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推动新标准落地实施,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质量,咸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查处的4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嘉鱼县致盛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违法案
2024年7月,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嘉鱼县致盛职业培训学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一)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1.没有建立完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没有涵盖规定的评估指标;2.未建立教材与课件定期审核更新台账;3.培训机构岗位职责不明确,专职管理人员未具体定责定岗;4.现有实操培训场所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使用仿真模拟设备,不具备相关工种的实操培训基本条件;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真实设备场地没有相对独立的空间,与生产车间在一起,不符合实操场地要求;5.部分教师不符合师资基本条件;6.未建立完整的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管理台账;7.培训监控视频不满足线下培训全过程监控并录像存储要求。1-7项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要求。(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8.培训课程不满足考试大纲的要求,线上培训每学时少于30分钟;9.未按照考试大纲要求拟定培训方案,考勤记录时间不准确。(三)10.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培训档案未按照“一期一档”要求建立,培训课件、培训计划、人像抓拍图片等内容缺失。(四)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1.未结合培训学校实际编制应急预案,未进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湖北新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违法案
2024年7月,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北新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一)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1.实操培训场所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识、灭火器材、电气线路等设施设备正在安装施工和铺设中;1处安全出口防火门开启方向错误,应向疏散方向开启;2.现有培训实操场所使用仿真模拟设备,新建实操场所还处于建设中,目前不具备特种作业实操培训基本条件;3.培训各项制度文件没有正式以公司名义发布;4.教学评估考核机制不完善,未涵盖规定指标;5.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只有苏小林(危险化学品)1位,不满足每个行业类别应配备专(兼)职教师2名及以上的要求;6.培训监控视频存储数据不完整,不满足线下培训全过程监控并录像存储要求;7.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岗位职责不明确,专职管理人员未明确具体分工;8.未建立教材与课件定期审核更新台账。1-8项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要求。(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9.未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培训,培训学时不达标。2024年5月10日-5月15日培训班109人未按培训计划组织教学,缩减培训学时;(三)档案管理不规范:10.未按照“一期一档”要求建立,考试档案和培训档案未分离,培训教材、培训计划、人像抓拍等内容缺失。(四)未开展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1.没有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记录。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赤壁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未对教材课件进行审核等违法案
2024年7月,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对赤壁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没有对教材课件进行审核,没有审核台账;2.培训档案缺少人像抓拍记录。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咸宁市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
2024年7月,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咸宁市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2022年至2024年未进行年度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2.实操培训场所疏散楼梯间2处安全出口门用木棒抵住,不能保证畅通;楼梯间、走道有3处灯光疏散指示标识损坏;实操培训场所气瓶室干粉灭火器过期;3.实操监控数据存储和管理不规范,未实现双备份全程录像集中存储;4.无高处特种作业单人吊具实操设备,吊篮提升高度不足2米,不满足高处作业实操培训要求;5.教师夏光华,专职实操授课电工和高处作业,存在通用类别专职教师重合的问题;6.档案管理不规范,2024年6月焊工、高处特种作业培训档案,培训计划无具体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安排、考勤签到,人像抓拍图片”等主要档案内容没有记录。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依法给予该单位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