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多段“山东章丘女生被同桌霸凌”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在视频里,一位女生表示,自己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章丘双语学校就读小学六年级时,被同桌男生欺负。
女生提到,曾被同桌男生用铁锥、圆规等尖锐物品扎在身上高达两百多次,有些甚至是在课堂上进行的。
据潇湘晨报,章丘区教育和体育局安全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视频中所提到的事情发生在半年前。在今年6月份,章丘区教育和体育局以及圣井派出所都参与了调查。事情发生时,男孩和女孩都是章丘双语学校六年级学生,并且是同桌。圣井派出所给男孩和女孩及各自的家长都做了调查笔录,经过初步调查,派出所认为不构成立案标准,建议双方民事调解。章丘区教育和体育局则对此事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调查结果认为达不到校园霸凌的标准。
9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委宣传部回应记者称,针对网络上流传的“章丘双语学校女生被同桌男生用锥子扎数百下”事件,当地已成立调查组,相关问题正在调查中。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校园霸凌行为,什么情况才算达到“校园霸凌的标准”?针对以上问题,读特新闻记者采访了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琼花律师。
律师:存在侵犯他人身体行为
即可认定为构成欺凌
针对以上问题,王琼花律师指出,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其中,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的行为,是欺凌的典型表现形式。除此之外校园欺凌还涵盖包括言语侮辱、社交排斥、财产损害以及网络诽谤等多种形式。
对于校园霸凌事件的立案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欺凌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如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大多数校园欺凌事件中欺凌者为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具有殴打、辱骂、恐吓、抢夺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在此类校园欺凌事件中,学校需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应对校园霸凌行为。首先,学校应该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其次,学校还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支持,对施暴者进行适当的惩戒和教育。
王琼花律师认为,校园欺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和法律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来解决。通过增强公众意识、加强教育和法律措施,我们可以营造一个没有霸凌的校园环境,让每个学生都能在安全、尊重和支持的氛围中成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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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琼花律师
王琼花律师,知恒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知恒知识产权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在深圳执业10多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知识产权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实战经验和专业功底。尤其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刑民交叉保护与辩护,新兴前沿科技综合法律服务,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