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月1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联合发布《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截至2023年底,全省累计竣工保租房超过10万套。《管理办法》共8章23条,分别从总则、房源管理、配租对象、租金管理、租赁合同、项目退出、监督管理、附则八个方面,明确保租房项目运营阶段的管理要求。
在配租对象上,《管理办法》明确,保租房重点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合理确定,运营主体制定的具体配租方案应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在租金管理上,保租房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且需定期对租金进行监测评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明确了保租房租金与押金的收缴与监管要求;依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承租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租房租金。在租赁合同上,保租房租赁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规范了项目退出要求。明确了保租房因运营年限期满或其他客观原因可退出固化项目清单管理,项目退出应实行报审制度。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应当及时注销或收回退出的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退出的保租房项目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以保租房名义经营。保租房运营权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尚在运营期限内的不得改变保租房的用途。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要求各市、县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同时应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记者 赖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