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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设立与登记制度
1、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是否必须订立公司设立协议?
2、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4、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
5、公司的章程如何制定,有哪些法定载明事项?
6、公司设立登记后,会被登记机关撤销吗?
7、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股东应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8、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二章 公司资本制度
10、《公司法》施行后,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是针对新设公司还是包括存量公司?
11、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12、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出资什么情况下应当加速到期?
13、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催缴出资规则与董事责任是什么?
14、股东因未按董事会催缴出资导致股东失权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是什么?
15、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公司的董监高应否对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责任?
19、新《公司法》规定的简易减资主要针对什么情形?
第三章 公司经营制度
21、公司转投资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应具备什么条件?
2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利用公司商业机会?
24、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规定的职权对外订立合同,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26、公司可以利用股东个人账户开展经营吗?
27、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28、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应具备哪些条件?
3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负有什么义务和责任?
3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财务资助行为吗?
第四章 公司治理制度
33、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会的职权有那些扩张与变化?
34、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后还需要设监事会吗?
35、新《公司法》施行后,经理的职权有哪些变化?
36、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无效?
38、公司决议何种情况下会出现被确认不成立情形?
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有无比例限制?
40、董事会是否需要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如何产生?
41、作为公司董事,到期或辞任后在何种情形下仍需继续履职?
42、股东会能否任意解除董事职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
43、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对他人造成损失,由谁赔偿?
44、新《公司法》施行后,面对控股股东压迫行为,小股东能否退出公司?
45、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难以集结开会的情况下,如何及时作出有效决议?
46、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监事会如何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制度
4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何时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8、新《公司法》施行后,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子公司并未或怠于维护其权益时,母公司股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9、公司能否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
50、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都需要说明目的吗?
5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后,转让股东是否可以放弃转让?
52、受让股权后发现股权对应的出资存在抽逃或者不实情形的,受让人如何寻求救济?
53、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能否起诉请求分配利润?
54、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类别股?
55、上市公司股票代持行为是否一概被禁止?
56、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能否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六章 公司解算与清算制度
57、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后,何种条件下公司能够继续存续经营?
58、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未修改公司章程或未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有效?
59、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是否必然解散?
60、公司僵局司法介入和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61、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如何确定?
62、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股东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人职责,且一直持续到新《公司法》实施后,此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应由董事还是股东承担?
63、清算组不履职或不适当履职应承担何种责任?
64、新《公司法》施行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有哪些变化?
65、新《公司法》施行后,适用简易注销的条件及其责任是什么?
第一章 公司设立与登记制度
1、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是否必须订立公司设立协议?
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具有规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行为的作用。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可以选择签订公司设立协议,非强制性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时,应当签订公司设立协议。
法律提示:公司设立协议的常见条款应当包括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便于发起人开展设立公司的活动,使得公司设立中的各项事务更加符合发起人预期。
2、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登记事项是公司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和社会提供的基本信息,是公司登记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登记内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法律提示:有限责任公司需登记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仅需登记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公司的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均应当在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予以公示。
法律提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企业应当在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能延迟至下一年公示年度报告时再公示。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4、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
当公司依法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或者决定后,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更,并不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交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法律提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关键在于公司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是否合法有效,故应更加关注所作决议或者决定的程序和效力,避免出现决议、决定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不成立的风险。
5、公司的章程如何制定,有哪些法定载明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除了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公司机构产生及议事规则等基本信息外,还应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还应当包括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公司发行类别股的还应载明类别股股东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法律提示:公司章程可以包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股东会可以自愿记载除必要登记事项以外的事项于公司章程中,体现了对公司自主经营的尊重。
6、公司设立登记后,会被登记机关撤销吗?
实践中,有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扰乱了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并对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等。
法律提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7、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股东应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是发起人之间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设立协议,有效解决发起人之间的潜在冲突,避免法律风险;二是公司设立时缴纳必要的出资,避免公司设立失败的风险、保障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能力;三是展开必要的尽职调查,明确货币出资的来源,完善非货币出资的价值评估程序,在发起人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必要的增信措施,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
法律提示:资本充实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不论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对资本不实这一事实是否知悉或者应否知悉,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依法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如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涉嫌虚假出资犯罪。
8、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发起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发起人实施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发起人实施设立行为的合同责任、实施设立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责任、公司未成立的连带法律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等;二是对公司设立的资本充实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等。
法律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从非货币出资不足扩张至包括货币出资不足在内的所有出资责任,但发起人资本充实连带责任的范围限制在公司设立时其他发起人实缴出资范围,不包括其他发起人的认缴范围。
第二章 公司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该出资应当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也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认缴年限最长为五年。当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受到特殊规范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最低限额、出资期限从其特殊规定。
法律提示:限期认缴制的期限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即公司获发营业执照起五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股东的出资最长期限同样为五年。
10、《公司法》施行后,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是针对新设公司还是包括存量公司?
“五年缴足”规定既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新《公司法》实施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要求其调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法律提示:新《公司法》施行前后设立的公司都应当遵守认缴资本限期缴纳的规定,国务院为保障新《公司法》顺利施行,针对存量公司已经制定了新旧注册资本登记衔接制度,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公司业务需要、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是否调整出资期限、减少注册资本。
11、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可买卖的文物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注册前,发起人应当缴足所有认购的股款。
法律提示:股权和债权是《公司法》新增的股东出资方式,股权出资应当满足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出资的法定手续,股权已依法进行价值评估等条件。债权出资则应当关注债权的真实性和可实现性,若因瑕疵出资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出资什么情况下应当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到期债务时,不考虑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从而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新《公司法》将现有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进一步放宽,如权利人能够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多次催收,公司以无清偿能力为由不予履行,以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等,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已认缴但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法律提示: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不能再以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或未实质满足破产条件进行抗辩。股东应当及时缴纳出资,如其认缴出资额超出其实际能力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
13、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催缴出资规则与董事责任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该书面催缴通知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董事履行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的职责是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的必然要求,当董事未履行前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负有核查股东出资情况义务的是董事会,故作出催缴决定时亦应当由董事会决议,并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如关联董事回避后人数不足三人的,则应当提交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对股东进行催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14、股东因未按董事会催缴出资导致股东失权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是什么?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应当自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提示:催缴失权有着严格的程序,董事会对未按章程缴纳出资的股东进行书面催缴,且须给予不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如该股东仍不缴纳出资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才可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15、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公司的董监高应否对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者股份的行为。抽逃出资一般表现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出资义务是股东应当对公司履行的义务,一旦发生抽逃出资行为,需要承担返还出资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抽逃出资通常并非由股东一人完成,对于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人员则一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方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转让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如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法律提示: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后,转让股东虽然不再是股东,但仍然需要对公司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在受让股东无法知晓出资不足的情况下,责任则全部由转让股东承担。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增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没有优先认购权,但可以自愿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或者由股东会决议明确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增资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公司发行类别股的,还需要经类别股股东会决议通过。
法律提示:公司增资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股东行使优先认缴权、其他投资人认缴新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公司登记等。增资是提升公司偿债能力的行为,因此公司增资时并无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法定程序。
新《公司法》确定了等比例减资原则及例外情形,即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需经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东有限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减资要求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法律提示: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减资方案作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当清点各类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为向股东分配或减免出资以及债权人行使相应权利做准备。如果需要定向减资,如股东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决议通过。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新《公司法》规定的简易减资主要针对什么情形?
简易减资主要针对公司以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以亏损数额为限,相应地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弥补亏损。简易减资简化了一般减资情形下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即适用简易减资制度的,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可。
法律提示:简易减资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修订公司章程,并按照规定对外公示。股东的出资额应当区分为认缴和实缴进行记载,并增加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记载事项。
法律提示:现实中存在股东为公司垫付员工工资、材料款等情形,在发生争议后,又抗辩该汇款系其实缴出资。为避免争议发生,股东应当将出资款汇入公司专门用于收取出资的账户,及时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更新工商登记材料。
第三章 公司经营制度
21、公司转投资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应具备什么条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对担保有限额规定,则公司不能超出该限额提供担保;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该股东或者由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时,也要注意审查是否经过公司内部决议程序。
法律提示:对于转投资和向他人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法》仅赋予了公司章程可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而不能另行约定无需任何决议。至于违反规定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至第11条规定分情形处理。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主体均属于关联主体的范围。一旦进行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报告的义务,关联交易的同意权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即由公司章程决定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法律提示: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表决,如因回避导致人数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则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决议。否则,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强行作出决议,该董事会决议会被确认不成立。如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利用公司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特定例外情形外,不能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例外情形有二:一是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对其施行前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的案件也同样适用。
法律提示:商业机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利益范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在公司的地位可以接触到大量商业信息,如公司正在从事或者将要从事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机会被其篡夺,则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24、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规定的职权对外订立合同,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唯一无公司特别授权即有权对外独立代表公司的自然人,其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限制,原则上仅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如果交易相对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即便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公司也应当受到合同约束,但交易相对方若明知职权受限情形,则由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提示: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公司法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扩大至所有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经理,而不仅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并给予公司一定的自治空间,即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但不得选任上述范围以外的自然人。同时,董事或者经理辞任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提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如仅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可继续保留董事或者经理职务。至于法定代表人辞任至新的法定代表人确定期间应当由谁具体代表公司,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
26、公司可以利用股东个人账户开展经营吗?
公司应当开设对公账户用于开展经营,以股东个人账户收支公司经营款项可能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股东和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无法区分,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利用个人账户经营公司只是股东滥用行为的一种方式,只要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公司人格独立主要体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公司财产独立性与股东有限责任相辅相成。如果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就会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7、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从而逃避债务,因此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表现为各公司均无法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财产与债务随意混同,不加区分或者无法区分,此时公司已经沦为该股东的工具或者躯壳,则各公司均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并不仅限于基于股权的母子公司式控制,还包括以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对公司具有支配力的控制,公司横向人格否认和纵向人格否认在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可以同时适用。因此,公司的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相辅相成,股东不得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更不得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否则将导致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丧失,股东亦无法仅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28、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避免股东与公司账户混用,除法定分红和合法减资外,股东不应从公司取得财产。一人公司应将其经营场所与股东的经营场所或住所分离、避免使用股东持有的生产资料、办公设备等。一人公司应建立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账簿并妥善保管原始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保管。
法律提示:一人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在于股东,故股东在设立一人公司时,应当充分考量举证风险,不仅要充分保障一人公司的独立性,还应当妥善保管证明一人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证据,避免责任风险。
29、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应具备哪些条件?
可分配利润是税后利润且为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的剩余部分。公司分配利润前,除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外,应提取10%利润列入法定公积金,若公司有未弥补的往年亏损,应当先弥补亏损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可根据股东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向股东分配所余税后利润。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法律提示:公司当年无盈利时,原则上不得分配利润;只有在依法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仍有剩余的,才可向股东分配。如果股东会作出违反上述规定的利润分配决议,则该决议无效。
简易合并是指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的情形,一般是指母子公司的关联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即可。小规模合并是指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情形,一般是指大公司对小公司的吸收合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即可。
法律提示: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简易合并、小规模合并也应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为保障被合并公司的小股东利益,简易合并情形下被合并的公司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或股份。
3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负有什么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因持股比例对应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影响,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两者均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新《公司法》实施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被纳入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的人员范围。若两者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则构成“事实董事”,若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则构成“影子董事”,上述行为如造成公司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规范治理结构,严格通过股东任命董事、董事管理公司的方式进行内部治理,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绕过董事直接执行公司事务,或者以个人名义对董事发出指示,否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被认定为“事实董事”或“影子董事”而承担责任的风险。
3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财务资助行为吗?
公司财务资助实质是以赠与、借款、担保、赔偿、债务免除和其他导致本公司资产减少的方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帮助的行为。新《公司法》对此规定的原则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即原则上只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为公司利益的情形可予准许。在为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经过相应决策程序后,可以实施财务资助行为。
法律提示:财务资助的一般例外情形是为公司利益,对应到董监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来说,如上述人员不当履职进行了财务资助,则需要承担因违法财务资助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司治理制度
33、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会的职权有那些扩张与变化?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新《公司法》中董事会职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职权、章程规定的章定职权以及股东会授予的授予职权三类构成,新增了由股东会授权的内容,如董事会可在股东会授权下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董事会的职权得到了扩张,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不再由股东会行使,前一项职权明确由董事会行使,后一项职权亦可由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职权,并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规定。
法律提示:公司章程不仅可以扩张董事会职权,也可以对董事会权力进行限制,但通常情况下,公司相对人不负有主动审查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所作限制的义务,如果公司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所作限制,则该限制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
34、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后还需要设监事会吗?
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均是公司监督机构,在二者职权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须“二选一”,避免职能的交叉与矛盾。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须是董事,其组成条件上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所区分,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须有三名以上,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法律提示:在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既是公司经营权力机构又是公司监督权力机构。如股东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程序时,前置程序要求股东分别请求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已无必要,只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便满足前置条件,股东有权召集临时股东会。
35、新《公司法》施行后,经理的职权有哪些变化?
经理在有限责任公司是任意机构,可以由公司选择设置,在股份有限公司是必设机构。经理的各项职权不再由公司法具体列明,而采用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方式,扩大了公司治理事项的自治空间。唯有列席董事会会议是经理的法定职责,以便经理负责具体业务开展时可以准确全面理解董事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法律提示:经理的职权来源于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如果章程规定与董事会对经理授权有所不同,公司章程规定应优先于董事会授权,即董事会的授权不应当与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相抵触。
36、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无效?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二者依法作出的决议,体现的是公司的意志,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的经营运行和管理决策必须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决议效力的审查,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规则,如果决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则会被认定决议无效。
法律提示:无效的决议严重损害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决议涉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
可撤销决议是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对于可撤销决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如果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请求撤销,撤销权消灭。但是,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可不予撤销。
法律提示:决议的撤销权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期限为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六十日内,既可以保证存在瑕疵的决议能够及时得到纠正,也为了决议事项的效力尽早确定,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性。
38、公司决议何种情况下会出现被确认不成立情形?
没有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决议,不成立。导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法律提示: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通常都是严重的程序瑕疵,与可撤销决议的区别在于导致决议不成立的瑕疵难以通过相应的补救措施予以治愈,故提起确认决议不成立之诉并无类似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间限制。
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有无比例限制?
股东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提示:股东会所作的普通决议事项表决权比例是过半数,按照此规定,普通决议通过需要经代表多于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如正好表决通过比例等于二分之一则决议不通过。
40、董事会是否需要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如何产生?
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成员中需要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提示: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在董事会成员中是否要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与其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同,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1、作为公司董事,到期或辞任后在何种情形下仍需继续履职?
董事的任职期限属于公司事务,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实践中常有董事任期届满但公司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任的情况,如果任期届满或辞任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新的董事就任前,基于维持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考量,原董事仍要履行董事职务。
法律提示:公司应当在董事任期届满或者在董事辞任的情形下尽快改选董事,对于职工董事应当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及时改选,其他董事则由股东会召开会议及时改选。
42、股东会能否任意解除董事职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
股东会可以随时通过决议方式解任董事,更换公司经营管理者,不需要任何理由。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须等到送达董事之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法律提示: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如无正当事由解任董事,董事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请求公司赔偿直接损失以及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可以获得的利益。
43、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对他人造成损失,由谁赔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应当负有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在其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公司系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主体,为有效避免董事的履职行为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新《公司法》对其施行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第三人责任的案件也同样适用。
法律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包括股东在内。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基于其董事的职责要求、参与决策的程度差异,应当在其实际造成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44、新《公司法》施行后,面对控股股东压迫行为,小股东能否退出公司?
当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压迫其他股东,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受压迫的股东除要求控股股东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不仅可以保证公司经营主体的稳定性,还可以有效化解大小股东的矛盾冲突。
法律提示:股权收购的合理价格的确定,可以是股权交易市场的合理价格,也可以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如无法协商确定回购价格,则应当通过审计、评估程序确定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和股权经济价值。
45、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难以集结开会的情况下,如何及时作出有效决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如公司认为公司决议或部分特定事项的决议不适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
法律提示:“电子通讯方式”应当在表达、沟通、互动等权利上与线下现场会议存在一定的同一性和相似性,在具体适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进行表决时,应当优先选择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方式,审慎选择其他方式。
46、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监事会如何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执行职务的报告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
法律提示:新《公司法》在凸显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的同时,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相应做出了更完善的规定,通过增强监事会职权,提高公司内部监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平衡公司治理的权力配置。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制度
4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何时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在股权转让中具有重要法律地位,股权转让应当通知公司。股东名册变更是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的充分条件,也是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凭证,公司应当在知晓股权转让事实后,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当公司完成变更股东名册行为时,意味着公司已经承认受让人加入公司成为新的股东,受让人即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法律提示:在完成股权登记变更之前,受让人享有的股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因公司拒绝变更导致受让人相应的损失,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可向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追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48、新《公司法》施行后,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子公司并未或怠于维护其权益时,母公司股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符合条件的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未能或者拒绝履职的情形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母公司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依据其与母公司的股东关系和母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亦可以行使代表子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其诉讼效果归于子公司而非母公司。如同股东代表诉讼一样,母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应当履行前置程序,穷尽内部救济,否则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法律提示: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适格原告的持股要求取决于母公司的公司类型,即母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母公司1%以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持有母公司股权即可,何时成为母公司股东以及股权比例均不影响原告的主体资格。为配合双重代表诉讼,母公司股东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可以对全资子公司行使知情权。
49、公司能否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
股东知情权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亦应兼顾公司整体利益,以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能直接反映企业动态的经济业务。通过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股东能更直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给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带来的消极影响,一般情况下会计凭证也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但鉴于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属于公司的敏感信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请求并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法律提示:股东对会计凭证行使知情权只能通过“查阅”的方式进行,无权进行复制。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应当与其书面请求的查阅目的相关,超出查阅目的范围的,股东无权查阅。
50、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都需要说明目的吗?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和了解公司状况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前提,亦是股东顺利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时,无需说明查阅目的。只有在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应当基于正当且善意的目的,并与其作为股东的身份或者利益直接相关。如果股东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而是因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业务关系的、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曾通过行使知情权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视为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查询请求。
法律提示: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股东及其委托的辅助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责任。
5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后,转让股东是否可以放弃转让?
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股东依法享有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在转让股东未与受让人签订协议之前,转让股东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不受限制,在不能满足其将股权转让给其选定的特定交易对象时,其有权放弃股权转让,不与拟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法律提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股权转让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股东无权拒绝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只要股东放弃对外转让股权,其可以继续持有股权。
52、受让股权后发现股权对应的出资存在抽逃或者不实情形的,受让人如何寻求救济?
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受让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受让人及时发现的,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撤销权等;因未及时发现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转让人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提示:受让人应当尽到相应的尽职调查义务,认真核实拟受让股权的出资情况,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的责任承担和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53、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能否起诉请求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原则上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基于公司所作出的商业判断。根据公司的资金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的规划,公司可以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也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不分配利润。在股东会未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时,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尽管在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决议时,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但如果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股东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投资收益,如果公司连续五年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情形不给公司股东分配利润,股东还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54、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类别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以下类别股: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外,原则上只能发行优先股或劣后股;对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优先股或劣后股与普通股享有同样的表决权。
法律提示:类别股股东通常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故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以避免类别股发行违背股东实质平等理念。监事和审计委员会系公司监督个体,要求优先股(劣后股)股东和表决权类别股股东在上述成员选举和更换时与普通股股东保持一致表决权数,可防止其凭借监督者选任不当干涉公司监督权行使,损害普通股股东合法权利。
55、上市公司股票代持行为是否一概被禁止?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所有权结构和实际控制情况必须公开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个人或机构实施代持行为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沪港通、深港通等业务中的名义持有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结算机构是名义持有人,这种外观代持是一种合法的制度安排,不应被否认。但如果代持行为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造成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情况的误判,甚至隐藏着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则属于禁止的范围。
法律提示:对上市公司股票代持行为的规定大多集中于证监会规章制度,核心的判断标准是代持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国家的金融安全或特定领域的管理秩序,如果部门规章背后所体现的是金融管理和金融安全等原则性的价值导向,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该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56、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能否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购买或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仅不得行使表决权,还应当及时处分上市公司股份。禁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交叉持股,确保二者关系透明、公平、独立,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当控制,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公平性。
法律提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时处分,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确出于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
第六章 公司解算与清算制度
57、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后,何种条件下公司能够继续存续经营?
在公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后,如公司仍想继续存续经营,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公司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二是修改公司章程或作出继续存续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回转应当限制在向股东分配财产前,如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已用于支付清算费用、清缴税款、偿还各项债务并将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意味着公司不再具备继续经营的财产,无回转可能。
法律提示:当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定解散事由出现,如股东仍有继续运营公司的主观意愿,可通过法定程序使公司得以继续存续,相关决议内容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如无法通过特别决议,则公司仍应解散并依法清算。
58、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未修改公司章程或未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有效?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后,股东会未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应进入清算程序,如公司继续经营可能面临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公司可能无法继续从事需经批准经营的业务;当公司内部对是否继续经营存在分歧时,仍继续经营还可能加剧公司内部矛盾,导致公司及股东利益受损;开展经营活动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亦存在风险。
法律提示: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其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时,应当提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交易对手的经营状态,避免遭受潜在交易损失。
59、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是否必然解散?
公司僵局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组织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公司僵局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公司内部的短暂矛盾不构成公司僵局;在利益上具有对抗性,公司僵局实质上反映了股东、董事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在形式上具有非违法性,股东、董事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本身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陷入经营僵局请求司法解散还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二是穷尽其他途径无法化解。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提示:股东未实缴出资或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影响其起诉解散公司的资格,但如果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被驳回后,其他股东以同一事由再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视为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0、公司僵局司法介入和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处理公司解散诉讼时,遵循适时适当的原则,公司解散诉讼的启动应以其他救济途径用尽为前提;遵循非解散措施优先的原则,公司解散是公司僵局形成后最严重的后果,因此即便进入公司解散诉讼程序,也应充分考虑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司存续并遵循目的正当性审查原则,法院应全面判断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目的的正当性,防止股东依据个人意愿随意要求解散公司,或通过解散公司来达到不正当目的。
法律提示:股东可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冲突方退出公司,结束公司僵局状态,如可以通过冲突一方收购另一方的股权,冲突一方向公司外部人员转让股权引入新的股东,公司回购部分股东的股权,公司减资使冲突一方退出公司以及公司分立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方式。
61、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如何确定?
除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外,其他解散情形均应当确定清算义务人。董事是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除非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情况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清算组职责。
法律提示:清算义务人如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在不启动清算时承担责任,清算组成员在瑕疵清算、恶意清算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股东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人职责,且一直持续到新《公司法》实施后,此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应由董事还是股东承担?
由于公司作为组织体的复杂性,在原《公司法》中董事不是清算义务人,当董事因为新《公司法》实施转变为清算义务人时,也可能无法履行清算义务人的职责,故新《公司法》实施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人职责的,应由股东承担清算义务人的相应责任。
法律提示:新《公司法》将公司清算义务人从股东调整为董事,在新法实施之前,董事对其清算义务人主体缺乏预期,此时无法要求董事承担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63、清算组不履职或不适当履职应承担何种责任?
清算组是负责公司清算的组织,一般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未结业务、财产、债权、债务、税款等作出清理,并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清算组成员在组织公司清算、履行清算职责时,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违反义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要比向公司承担责任的条件更为严格,只有清算组成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损失的,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清算组在履行清算职责时,应当为公司、债权人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如清算组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或者仅存在一般过失,考虑到清算过程中复杂的利益纠葛和专业性特征,应当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64、新《公司法》施行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有哪些变化?
新《公司法》实施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包括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的利害关系人并不包含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登记机关,为了消解因行政解散给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可能带来的影响,新《公司法》将前述机关纳入到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范围内。
法律提示:因具备公司解散事由,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法院在作出解散裁判时不需要同时指定清算组,由清算义务人即公司董事在法院判决解散后成立清算组即可,法院仅在接到利害关系人或相关部门的申请时,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或成立清算组时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时指定清算组对公司强制清算。
65、新《公司法》施行后,适用简易注销的条件及其责任是什么?
适用简易注销的公司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权债务,或者已清偿债权债务;二是前述事实经全体股东承诺。公司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能面临被撤销注销登记,还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法律提示:公司注销程序简易不等于责任简易。由于简易注销程序简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确保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股东的不实承诺将打破有限责任的保护,从而使股东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对公司进行强制注销。公司被强制注销,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因公司强制注销而利益受损的主体,可以通过要求原有股东、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得到利益弥补。
法律提示:公司被强制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仍由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承担,不受公司主体资格已消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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