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爆锤三只羊,罗永浩喊话东方甄选,主播到底要不要退一赔三?

这两天电商圈可热闹了。

这边辛巴怒砸1个亿,替三只羊赔付消费者;那边罗永浩也质问东方甄选,说自己已经示范了退一赔三,对方为啥还不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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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三只羊沉默以对也能理解,毕竟带货主播是否承担售后责任,承担多少,一直以来都有争议。

像合肥市监局就认为,没有销售款项流向三只羊,他们只是“广告发布者”,而非“生产者”或“销售者”,因此不必赔付。

然而大主播带货,坑位费几十万起步抽佣动辄20%以上,大头利益都被他们赚走了,风险全都往外甩,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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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况,如果真按“广告商”认定,那他们以后完全可以找人注册几个空壳公司作为“销售者”,专门搞采销,然后再用“代播合同”隔离风险——利益照单全收,出事就关店跑路,那消费者不成冤大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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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最高法早就有规定,除非主播,以足以使消费者辨明的方式,表明自己并非实际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是谁,否则就要承担销售者责任:一般商品退一赔三,食品药品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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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羊法务也算尽责,现在会在商品详情页小字提示自己并非实际销售者。

但大家觉得这个提示力度够吗?网上买车票的时候,人家对免责事由都怎么提示的?付款前都直接一个弹窗出来,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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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高法针对这种“看似尽责,实为甩锅”的做法也有应对——不是你标注就算数,而要综合交易外观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来认定。

甚至于,即使你标得很明确,但只要与经营者存在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就能够根据事实认定是销售者或者共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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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如这次和辛巴的“大闸蟹”纠纷,三只羊一个电话就能让品牌方在其他销售渠道下架,你还说自己只是“广告发布者”,合理吗?

之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过一个案子,认为主播利用自身影响力不断为商家导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具有对外出售商品以获利的主观意图,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经营者”,如在经营中存在欺诈行为,那么也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我认为这种“穿透形式要件进行实质审查”的思路,才是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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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目前这种思路还只存在个案判决中,没有形成成文规则。

而能依靠的规则,现在实在太过分散,以至于每一方想为自己辩护,都能找到相应的法条,这也就导致直播巨头之间互相扯皮,还个个觉得自己“真理在握”。

那么我认为,最好办法还是尽快出台统一规范,将带货主播的责任固定下来,让消费者找人说理时能够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