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的婚介说媒,婚礼次日新娘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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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份,原告陈某某与案外人涡阳B婚介有限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并缴纳2万元婚介服务费。涡阳B婚介有限公司遂联系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在贵阳安排相亲事宜。两天后,经被告王某某及被告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介绍,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王某见面相亲,次日两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原告陈某某给付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26万元,其中21万元支付给第三人王某作为彩礼,5万元支付给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作为服务费。除此之外,原告陈某某又另外支付给被告王某某7万元红娘费。

  第三人王某与原告陈某某办理婚礼次日便出走不归,原告于2023年6月向贵阳市某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判决离婚,并返还彩礼。2023年11月,原告陈某某向安徽省某法院起诉案外人涡阳B婚介有限公司,诉请返还婚介服务费,经审理判令涡阳B婚介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某某退还婚介服务费1万元。

  2023年11月,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婚介服务费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婚介服务费(红娘费)7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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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经依法审理后,判令被告贵州A婚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陈某某婚介服务费3万元;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陈某某婚介服务费(红娘费)5万元;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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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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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婚介服务合同是具有人身关系内容的特殊服务合同,事关男女双方的终身大事。委托人、婚介公司、媒人在履行婚介合同的过程中都应当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婚介服务合同的履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法治、诚信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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