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该随谁姓?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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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阐释法律对姓名权的规定与保护。

02其中一起案例中,李小雨因随母姓不便,将其生父李俊起诉至法院,最终判决李小雨可随其母亲王芳姓氏。

03另一起案例显示,张先生被A公司冒用姓名注册为公司股东和监事,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张先生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04然而,第三起案例中,王先生自愿将身份证及车辆相关手续交给他人,李先生购买其购车指标,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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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生活中,因姓名权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他人冒用自己姓名怎么办?子女可以随母亲姓吗?9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阐释法律对姓名权的规定与保护。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王芳与李俊恋爱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李小雨。孩子出生后,王芳与小俊因感情破裂离婚,小雨由王芳抚养。不久之后,王芳与一名王姓男士再婚,一家人生活融洽。李小雨认为,母亲与家人都姓王,只有自己姓李,共同生活中有很多的不便之处,为了能更好地融入家庭,故将其生父李俊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跟随母亲姓氏。
庭审中,李俊因工作繁忙未出庭应诉,但其提交书面答辩状称经与王芳协商,同意李小雨随其母亲姓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俊承认李小雨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李小雨随其母亲王芳姓氏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最终判决李小雨可随其母亲王芳姓氏。
法官认为,自然人不仅有权决定随父姓、随母姓或采用其他姓,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名字,决定是否使用别名、艺名、笔名等其他名字。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冒用他人姓名注册公司构成侵权
另一起案例显示,张先生偶然得知自己被A公司注册为其公司股东和监事,可是经过仔细回想,他确认自己从未与A公司有过任何交集,也并没有在A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投资活动,因此认定A公司擅自冒用自己的姓名进行了工商登记。
张先生认为,A公司盗用自己身份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故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停止侵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撤销公司将他作为股东、监事的登记;A公司在报纸刊登声明及赔礼道歉;A公司赔偿财产损失(鉴定费)4000元;A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A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股东为包括张先生在内的3人,张先生另还担任该公司的监事。后A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提起诉讼前,张先生自费委托鉴定机构就A公司曾留存在工商档案中“张先生”的签字是否为其本人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认为A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张先生”的签名并不是张先生的笔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先生提交的鉴定意见,张先生所述在其不知情下,被冒用姓名,成为A公司股东及监事的事实成立。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姓名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侵害张先生姓名权,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撤销张先生相关信息的登记手续并赔偿张先生财产损失4000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生活中因身份证件丢失导致他人冒用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案例屡见不鲜,一旦被注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监事等,可能意味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旦丢失立刻挂失。发现他人冒用自己信息的,收集证据后及时维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自愿让他人借名买车不构成侵犯姓名权
第三起案例显示,王先生名下有一辆京牌小轿车。早年,他的一名亲戚因要在北京做生意,向王先生提出借用名下车辆。考虑到自己不在北京生活居住,王先生同意车辆由亲戚无偿使用。为了方便处理违章等事务,王先生还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车辆手续等一并给了这位亲戚。然而,该亲戚在使用车辆期间,将王先生的身份证原件、车以及车辆行驶手续一并以9万元转让给了李先生,李先生又用王先生的购车指标购得一辆新车。
一天,王先生突然接到保险公司电话,称其名下车辆发生事故,王先生向亲戚核实后才知道自己名下的车辆和购车指标被转让给了李先生。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使用其证件和购车指标购买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起诉要求李先生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王先生把身份证转让给他人,自己花9万买了其购车指标,王先生对此应该是知情的,李先生购买指标后仅用于买车,未以王先生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因此其没有侵犯王先生的姓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先生自愿将身份证及车辆相关手续交给他人,李先生称,自己购买王先生的购车指标用于购车。王先生虽强调是亲戚未经其许可出售车与车牌,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王先生将身份证及车辆相关手续等重要材料交给他人,未妥善保存的行为,为自身增加了风险。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李先生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王先生的姓名权,故王先生以李先生侵犯姓名权为由要求李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现实中,受部分地区限购政策的影响,借名买车、借名买房的事例屡见不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车辆、房产购置和交易有特殊规定和限制的,购买人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如果借用他人名义购车、购房,属于恶意规避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一旦合同无效,实际出资人虽然可以拿回出资,但无法取得房产或车辆的所有权,名义人也有可能丧失相关购买资格。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