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4〕1号


  《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等3部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6号)中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省级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委)承担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省级应急响应的灾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3)协调解决全省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指导建立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和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省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做好新闻发布。


  省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做好自然灾害电力应急保障,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市县教育部门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协调提供校舍,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和药品储备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与省应急管理厅做好救助政策衔接;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将省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及时下拨灾害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利用闲置公租房、保租房等房源为有需要的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绿色通道,抢修损毁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员信息。


  省水利厅:负责及时通报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各地做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灾害救助保障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调度应急医疗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受灾群众心理援助;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承担省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统计、发布、共享灾情信息,指导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引导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修恢复基础设施,组织监管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灾害救助。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害安置点食品安全保障,维护受灾地区价格秩序,并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播报,灾害救助公益宣传和动员;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林草局:负责及时通报森林火灾和林草生物灾害信息;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红十字会:负责筹措救灾物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通信,及时恢复灾区通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测绘地信局:负责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哈尔滨海关:负责国际救援人员、救援物资的通关保障。


  省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黑龙江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粮储局:负责组织粮油应急储备投放,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等工作。


  民航黑龙江监管局:负责优先保障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航空运输等工作。


  黑龙江海事局:负责协助做好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的船舶调配等工作。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优先铁路运输等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保障灾害救助电力供应,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公司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和协调现役部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武警黑龙江省总队:负责组织调配武警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做好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等工作。


  省森林消防总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省防减救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办)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日常工作,在省防减救灾委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动态、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等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委员由应急救援、勘测设计、地质灾害、土木工程、水利水电、电力调度与运维检修、地震工程、气象、遥感、测绘、环境科学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林草、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及时向省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防减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必要时,市、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报告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以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省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终止前,全省相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管理厅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7 对于干旱灾害,相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省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减救灾委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省防减救灾办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报告。


  5.1.3 响应措施


  省防减救灾委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地)灾害救助工作。省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2)指导灾害救助。省防减救灾委主任或指定常务副主任,率领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省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市(地)申请和有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省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省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助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有关单位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储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黑龙江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时调派发电车、电动机等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电力供应;迅速派出抢修队伍抢修受损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10)组织救灾捐赠。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外办、哈尔滨海关协助做好救灾捐赠的涉外、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通关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1)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省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7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省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并向省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同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省防减救灾委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地)灾害救助工作。省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2)指导灾害救助。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省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减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市(地)申请和有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省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省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有关单位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展救助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测绘地信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黑龙江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组织救灾捐赠。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受灾市(地)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省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7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5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省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省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同时报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5.3.3 响应措施


  省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地)灾害救助工作。省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4)根据市(地)申请和有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省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省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有关单位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导受灾市(地)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黑龙江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受灾市(地)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省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市(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省防减救灾办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同时报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5.4.3 响应措施


  省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地)灾害救助工作。省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4)根据市(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助款物发放。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省防减救灾委迅速协调、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省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等有关单位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协调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省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省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市(地)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所涉及市(地)要立即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省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管理厅要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


  6.1.3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督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市(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受灾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地)、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市(地)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住建部门指导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地)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省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 根据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 省应急管理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省粮储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本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7.1.3 各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履行自然灾害救灾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省、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多元储备,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协调合作,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健全省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搭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省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报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省防减救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海事、测绘地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省防减救灾委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引导鼓励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


  7.6.2 省防减救灾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 加强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救助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加强与灾害救助相关的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


  7.7.2 建立健全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提高应急广播服务灾害救助的能力。


  7.8 宣传和培训


  借助各类媒体和“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宣传有关灾害救助的法律法规和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将灾害救助相关知识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内容,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 附则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省应急管理厅应当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市(地)级预案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省应急管理厅加强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各地动态完善预案,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开展演练评估。


  8.3.4 省防减救灾办协调省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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