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年底前,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对因自然灾害(如台风、内涝等)影响导致暂时无法开业的场所,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核查时限、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02
对在检查中发现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火灾风险,优先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等手段,指导帮助整改隐患。对确因灾害影响无法按期整改的单位,经严格审核并确保现场安全的前提下,可准予延期整改,并免于行政处罚。
03
对于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因灾后恢复资金紧张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允许其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同时明确未按时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
04
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针对灾后恢复中的被抽查单位,灵活采用视频检查等非现场方式,减少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干扰。
05
联合技术服务机构、专家成立服务小组,在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消防管理、灾后修复重建等方面,依申请提供答疑解惑、技术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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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防火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