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全州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等10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24】36号)文件精神,为促进自治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履行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精准施策,及时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保证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博州实际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引进人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在最高贷款额度55万元的基础上提高20%;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每年1.8万元提高至2万元。

二、借款人所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本次购房提取额与申请贷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之和计算。

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互用,可提取支付首付款,按照《博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指引》规定执行,直系亲属提取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或户籍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

四、优化缴存职工贷款征信审核条件:

㈠借款人或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以主借款人信用信息为准。

㈡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调整为2年内,贷款或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含)、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㈢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调整为2年内,贷款或信用卡累计逾期6次(含)及以上的,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次数按照准贷记卡规则达到6次(含)及以上的不予贷款。

㈣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借款人及配偶在就学期间的助学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现已结清,个人银行卡年费等原因产生的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目前收入稳定的,不作为逾期记录计算。

㈤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贷款或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含)、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情况的,目前收入稳定的,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200元(含)的,不作为逾期记录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试行两年。
            2024年9月6日    


来源:博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