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归根到底是政绩观的错位。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仅脱离实际、劳民伤财,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往往因领导干部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捞取个人政治资本所致,此违纪行为极易助长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污染一方政治生态,败坏党和政府形象,政治危害极大。因此,此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将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严厉查处此类劳民伤财行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直接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政绩观出现偏差,有的认为抓教育、医疗、生态等周期长、见效慢,一心追求“显绩”,为个人升迁提职创造条件;有的从“政绩工程”中谋取私利,中饱私囊……
执法执纪中,对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违纪行为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其一,“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本质违背了新发展理念、背离了高质量发展要求。意味着在财政吃紧情况下搞劳民伤财的项目,其行为不顾群众需要,脱离当地实际,新建或投入非必要、非急需的工程项目,“只要面子不要里子”。
其二,此类行为的后果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失,或者造成了较大的财政浪费、资源浪费,或者错失了发展机遇,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现实中,可根据这些因素综合判断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在形象工程上支出了多少财政、造成资源浪费的程度、违背新发展理念和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严重程度、对该地区该领域的发展机遇造成多大影响、人民群众对工程的不满情绪等。
其三,主观心态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是为了个人私利明知故犯。有的党员干部建工程搞项目,“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上级不注意”,脱实就虚“搞形式”、寅吃卯粮“铺摊子”、浮夸作秀“求显绩”……对于这些政绩观的错位,为了一己之私无视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实际,造成物力财力人力巨大损失的党员干部,必须依照《条例》“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严肃追究党纪国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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