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杭州鼎耀建设有限公司因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街道冠山村石凉棚山塘水利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被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杭州鼎耀建设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在上述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鼎耀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构成了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违规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1041984 元 2.1%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捌拾壹元陆角陆分整(¥21881.66)。
主体名称 | 杭州鼎耀建设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诸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72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9-15 |
处罚内容 | 处工程合同价款1041984元2.1%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捌拾壹元陆角陆分整(¥21881.66) |
罚款金额(万元) | 2.188166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鼎耀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案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杭州鼎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街道冠山村石凉棚山塘水利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工程合同价款1041984元2.1%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捌拾壹元陆角陆分整(¥21881.66)。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或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机关 |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6815835587421 |
数据来源单位 |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6815835587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