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诊未报备被罚款5万元!关于义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如何做才合规?丨医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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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医生和医疗机构在处理义诊邀约或组织义诊的过程中会由于错误认识而导致犯错。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义诊,很多医生都参与过。义诊有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甚至有时需要远赴大西北地区。但是,对于义诊的相关规定,很多医生其实并不清楚



事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天眼查信息显示,大理爱尔眼科医院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被大理市卫生健康局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处罚依据是“医院违反了《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方必知!义诊的规定到底是怎样的?


卫生部在2001年12月发布了《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在通知中对于组织义诊的相关管理要求有详细的表述。一起来看看有哪些要点:


1.卫生部对于义诊的态度是怎样的?


义诊提供的是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属于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支持组织单位组织义诊,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


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机构证件: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责任承诺书:必须由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内容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资料样本:拟张挂的条幅内容、宣传材料的文字稿,拟派发的资料样本各1份。


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是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可提供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义诊必须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内容的义诊,不得超出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义诊中不误导、欺骗公众,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义诊中不得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诊常见的错误认识有哪些?


由于对义诊相关管理规定不甚清楚,很多医生和医疗机构在处理义诊邀约或组织义诊的过程中会由于错误认识而导致犯错。


医院受社区邀请前去义诊,但义诊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安排由医院自行决定,那么医院属于实质上的义诊组织单位,而非社区。


义诊活动属于诊疗活动,执业医师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3. 义诊活动中未收取费用,不会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因此,对于未备案的义诊活动(执业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符合规定。


4. 义诊是免费的咨询,不需要承担责任。


“免费义诊”不等于当然就“免除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到这里,大家对于义诊的管理都有些了解了吗?临床医生在受邀参加各种义诊活动时,首先要问清楚组织者、参与者是否资质合法,是否已经进行备案,同时还要向所在医疗机构申请获得批准。在义诊中,需要谨慎对待患者提问,不推荐产品,不向指定医院引流。按照规定执行,才能减少风险,避免麻烦。

梁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事件来自于:网络。


责编|阿泰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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