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佛山新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其应配非机动车位数50%的比例划作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并按不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3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通知提出了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配建要求。据悉,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属于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通知明确,新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其应配非机动车位数50%的比例划作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并按不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3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配建应符合安全、便捷的原则。一般城镇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内宜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换电区,村庄地区内部宜设置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场所及充换电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宜优先设置在地面。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并应当设置相应坡道以供电动自行车推行。电动自行车车位面积原则上按照每车2.0米x0.8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配建应符合消防安全、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以及佛山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对于现状已建项目,通知也明确了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配建要求。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空间属性的前提下,已建地块利用内部既有公共空间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可参照新建项目配建指标及要求执行或通过交通影响评价、停车设施配建专项分析等方式按需确定配建指标。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时,应符合佛山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霍泽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