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某区55户村民因征地补偿纠纷来我所咨询,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律师承办此案件。律师出差到达徐州调查取证,经走访区国土、环保、发改等部门,复制了涉案地块的全部卷宗。经核实,其中6个征地批复与村民存在利害关系。6个征地批复中,2009年有3个,2012年有2个、2013年有1个。实际占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徐州市2011年又调整了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经实地调查、询问村民,结合勘测定界图,与国土部门反复沟通,最终确定了各个批次征地的位置、面积。55户村民的土地共计100亩,其中大部分土地属于2012年、2013年批次征地范围。通过询问村民,得知所有土地实际获得的补偿都是按照2009年批复配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1.3万元/人,青苗补偿费为700元/亩。 徐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11〕60号)。根据该通知,涉案土地辖区属于四类地区,其中旱地1800元/亩、水田2000元/亩、粮菜轮作地2200元/亩、菜地2900元/亩,安置补助费1.7万元/人,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其标准按相应耕地产值的0.5倍计算。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第2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这是村民至少应得土地补偿费的比例。综上,本案存在的问题一是违法占地,程序违法;二是未足额进行补偿。针对如上事实,律师团队集体研究,制订总体方案。 其中一个重要程序就是针对征地批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晏清说法:
在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以上述事实为基础,结合法律规定,着重提出了如下理由,请求撤销征地批复。
(一)《征地批复》的报批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依法申请听证等权利,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实际实施征地的行为发生在江苏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准之前, 当地政府涉嫌未批先占,属于违法。
(三)被征收土地村民未获得依法足额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费用。
案件最终结果:
省政府最终确认征地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