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公平竞争离不开公正监管,打造竞争中立制度环境是实现公正监管的一个重要前提。今年以来,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持续推进:
1月10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印发,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合规建设。此后不久,《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发布。新规实施以来申报数量同比下降13%,企业投资并购更加便利。
4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修订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细化具体垄断行为合规风险要点,建立反垄断领域合规激励制度。
5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通过健全和明确网络竞争行为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明晰指引、划清底线,引导数字技术更好赋能监管治理,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在法治轨道上高效有序运行。
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意在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按照条例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自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来,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实施8年。本次《条例》的出台,一方面致力于回应经营主体关切,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确定了19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另一方面致力于解决公平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的实施机制,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推动制度落实落地。《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当前,公平竞争政策已经上升到顶层设计的高度。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继修订或出台,为公平竞争提供了坚实的立法支撑。今年以来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